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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咬伤民警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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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因不满当地派出所查处其麻将馆,在向民警询问情况期间,情绪激动并拍打民警办公桌,民警刘某带领2名辅警在现场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刘某某趁机抱住民警刘某的左腿,并用嘴巴咬住,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受伤民警进行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77条第5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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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守护平安,法律捍卫公正。暴力抗法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损害社会法治秩序,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的撕咬、抓挠、踢打、砸车等行为,可能构成袭警罪或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被告人因一时冲动“咬了一口”办案民警,便让自己身陷囹圄,实属不该。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希望大家对执法者多一分理解与配合,少一分对立与冲动,共同建设安全有序的法治社会!

来源:安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