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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不戴头套,改穿婚纱了。”

在大同“订婚强奸案”宣判后,网上有人如此讽刺。在这话的背后,隐含着对女性的戒惧之心,尤其指向对所谓“拜金捞女”的恐慌想象,那些男性自视为潜在的受害者,担心女性会设套陷害自己,让他们在钱财乃至人身自由上付出代价。

在“订婚强奸案”中,双方“订婚”事实在先,“强奸”也已被二审认定,但“订婚强奸”却被一些人认为存在“合理怀疑”余地——女方是否“条件谈不拢,反手告强奸”?

既然强迫(即使对强奸既遂存有争议)是事实,那么“条件谈不拢”本来不是问题。这些揣测背后的心态,是把彩礼当嫖资了,完全是把婚姻看作性交易了——“老子花了钱,为什么不能睡?”

这个案子原本不复杂。男女双方在婚介所认识三个月后订婚,连这三个月也是一边权衡一边“处着对象”,最后觉得还行,才同意订婚的。双方之前可说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对一个没有任何性经验的处女来说,突然要被不久前还是陌生人的男性强行上,其内心恐惧和抗拒不难理解。然而,男方却默认支付彩礼就相当于完成了交易,甚至看作比领证更具有合法性,理所当然享有这份性资源,矛盾由此爆发。

归根结底,被告之所以急吼吼地霸王硬上弓,说到底还是把女性物化的思维:老子办了手续(订婚)、付了钱(彩礼),那就可以拆封享用了,至于对方的个人意愿,只怕想都没想过。这恐怕也是为什么他始终拒绝认罪,因为他真不懂哪里做错了,为什么自己买来的东西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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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有那么多人站在被告一方,是因为有无数男性抱着这样一种信念(他们心目中的习惯法):订婚就是传统意义上 双方家庭认可了关系,因而本案其实是未婚妻起诉未婚夫,他们无法理解,为什么订婚、确立关系之后仍不能取得性权?

有一位“蛋娃”道出了这些人的困惑:“ 如果订婚收彩礼还不算性同意,那男人们以后根本就没有支付彩礼的动力了。这个判决对婚恋市场会造成毁灭性打击。”

这意思是: 都订婚了,还不让睡,那为什么要给彩礼?甚至还有可能被告强奸,那以后男人还敢结婚吗?据此,他们推论,这会冲击本已低迷的结婚率,揶揄本案宣判日是“4·16不婚日”。

不少男性还担心,这样会让自己遭到诬告——尽管这是极小概率事件,从逻辑上来看是滑坡谬误,但之所以有那么多人陷入恐慌,正是因为他们想要万无一失的绝对安全感,也就是 “只要订婚了,我随便怎么睡这个女人,都不用担心会被控强奸”。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绝对所有权,即把女性看作是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所有物。

像这样的社会反应,恰恰反过来证明了判决的里程碑意义。有太多人认为,无 须在意女性的个人意愿,付了彩礼,“她就是我的人了”,可以合法地睡一个女人,她在性交上不再有“不同意”的权利。不难看出,这与审判长说的“ 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明显存在冲突。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就算为男方辩护的人,也要强调“女方其实同意了”,而不是说“就算她不同意,强奸了,也不应该被定罪”,这意味着他们并非不知道性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女性的个人意愿,然而与此同时,他们那种将女性物化的所有权意识,又排除了女性的个人意志。这看似矛盾,实则意味着他们内心认定:“一旦订婚,女性无权表达不同意。”也就是说,他们从没想过这样一种情形:“属于我的女人,竟然可以不同意。”

现在的判决,动摇了一些男性的安全感,就是“本来这样做,我不会有问题,现在我竟然要小心了”,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安全感”,长久以来是建立在女性身体无法自主的痛苦之上的。

对女性而言,这本身就是相当屈辱的:自家也未必缺那点彩礼钱,但一旦收了礼金之后,俨然就是“卖身”了,一个刚认识不久的男人居然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强暴自己,这难道不可怕?如果判决“订婚强奸”合法,恐怕那就轮到女性恐惧了,结婚率、生育率就能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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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案件的宣判,并不能立竿见影地促进社会观念转变,一些人反倒更顽固地拥抱了旧观念,不仅认为实施强暴者是被冤枉了,还认定受害者在遭受侵犯时激烈反抗、烧窗帘的举动,只不过是敲诈勒索的招数。但请问她敲诈了什么?

尽管女方在事后就把彩礼退回去了,但这并不能阻止有些人嘲讽收了订婚彩礼还不让同房是“无风险创业项目”,还有男性认为付了彩礼却得不到预期收益(性权利),所以女方就是“拜金捞女”。

有朋友说,她有一次谈及自己女同事离婚,就提了一嘴“她家很有钱”,都还没说到其本人收入如何,群里立刻就有几个男性跳出来恶意揣测“看来离婚就是为了分财产,捞了钱跑路”。

这次的“订婚强奸案”能激起这么大社会争论,本身就耐人寻味。如果“发生性关系必须尊重女性个人意愿”已经成为常识,那根本就不会成为热点话题了,而现在一些人所热议的,甚至都无关“女性个人意愿”的问题,而是他们对女性产生了一种受害妄想:一个不受自己支配的女性,可能反过来让自己陷入人财两失的危险境地。

很多男性所恐慌的,是 “被以性同意为名要挟好处”,或“订婚后都不能进行性行为”,然而这两者在本案中都完全没有体现,纯粹是他们的臆想——订婚后当然可以进行性行为,只要取得女性的知情同意,实际上,那本来就与订婚与否无关。

然而,他们的思路不是去尊重女性的自主权和个人意愿,而是出于一种神经质的紧张情绪,认为自己随时可能某些危险女性的受害者。那种“危险”,从根本上来说,是他们发现女性在具有自主性之后,将变得不受掌控,反过来可能对男性造成威胁。然而,这与其说是社会现实如此,倒不如说反映出男性自身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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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年(2016-2025)间,国内每年16-35岁人口中,男性都比女性多出2500万人,也就是说,这2500万男性被判了“无妻徒刑”。计算下来,适婚人口的性别比是每100个女性对应116个男性,意味着每7个男性就有1个基本丧失择偶机会——如果考虑到也有一部分女性不婚,那么男性无法进入婚姻的比例还会更高。

可想而知,这必然会导致一个男性激烈竞争性资源的婚恋市场,但不论他们如何准备手头的筹码,必然有相当一部分人要成为“非自愿独身者”(incel)。

如果他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那么“拜金捞女”的形象恰好满足了他们内心的投射:他们的不幸处境,正是因为好女人太少,不肯委身,而坏女人则只盯着他们的钱。

近两年来,新发明的厌女网络词汇层出不穷,还相当尖刻,而每一次诸如“订婚强奸案”这样的事件都激起了这一深层情绪。在那背后,有一种矛盾纠结的复杂心态,既厌女,担心被女性陷害,但又希望得到女性垂青,或自认有权得到她们,然而他们那种将女性视为性资源的物化心态,本身又将一些主体意识觉醒的女性推开。其结果,他们深陷于自怨自艾之中,愈发需要一个“恶女”形象作为替罪羊来合理化自身的困境。

苏成捷在其名著《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中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观点:在康乾盛世的繁荣之下,数量众多的男性光棍逐渐被看作威胁社会秩序的危险力量 ,“ 性侵犯行为当中那些加害者的典型形象,被建构为危险地游离于由婚姻、家庭和财产所交织而成的社会化网络之外的无赖男子”。

相比起来,我们当下目睹的是这一图景的镜像:当女性获得史无前例的自主权,性别意识觉醒之后,男权主义者抱怨自己熟悉的秩序动摇了,自视为可能遭到“拜金捞女”陷害,在妖魔化想象中,他们将自身的失败归咎于一个危险的外部力量。

尤为奇怪的是,如果新女性不要彩礼、自主自愿平等结合,那不是正好去除了他们对女性“拜金”的忧虑吗?但这类女性却往往是他们最敌视的,因为一个有强烈自主意识的现代女性,是不可能拱手给予他们支配权的。

那么他们心目中的理想女性是什么样?那想必是:不求利益,甘愿和他们在一起,并任劳任怨地顺从他们。也就是说,那可以让他们免费获得对女性的支配权,消除女性的个人意愿,把女性看作是一个满足自己欲求的顺从工具。

醒醒,这样的完美工具人,只存在于想象中。像这样的人最后打光棍,值得奇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