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开发商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责任以及逾期交房期间的认定。购房者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应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12日,原告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区房屋,约定2023年10月22日交房,开发商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验房。2023年8月27日工程竣工验收,9月30日完成备案,符合交房条件。10月1日,开发商按合同地址、电话邮寄《收楼通知书》通知10月22日收房,回执显示拒收。物业管家按合同预留手机号多次添加原告微信通知,均未通过。之后原告以公司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告上法庭,主张违约金。
律师说法
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送达交房通知的时间、方式,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收楼通知书》,在原告未按照通知到场的情况下,物业管家又试图以微信交流方式再次通知原告,已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交房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最终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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