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2018年以来,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了( 点击查看详情)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先后发布了五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海法院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与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陶冶、人民陪审员姜银鑫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案例1/
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绍兴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创始人,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为便于离职后使用相关数据,利用其任职所掌握的root账户权限,违反两被害企业保密规定,多次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种芯片技术信息在内的两被害企业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经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项技术信息构成两被害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罪属于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从权利人实施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依据由成本法计算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又结合涉案芯片产品的特征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精细化计算方式。郭某以盗窃手段获取两被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两被害企业造成损失2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两被害企业作为科创类民营企业,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涉案技术信息系其核心资产。被告人作为被害企业联合创始人和股东,其侵权行为不仅给初创科技企业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更对芯片行业的安全发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企业与被告人一揽子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企业尽快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有力保障了芯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对“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中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自首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线索提供丨知识产权审判庭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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