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被告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拒不向法庭如实供述案件真相,表明你认罪态度较差,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你能如实供述罪行,我们将最大限度的对你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公诉人这是在威胁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责任,但也有合理辩解的权利。被告人已经“稳定”的陈述了案件事实,不能将被告人针对公诉人关于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议的异议,就视为不如实供述、不认罪,而面临从重处罚......
以上庭审视频,应该是几年前还在庭审直播阶段留存网络的。你认为究竟公诉人的法律观点对,还是辩护律师的观点对?在视频的留言区,律师的观点得到了绝大多数网友的支持。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司法现实中,公诉人的上述庭审表现,是不是已经成为了司法常态呢?律师即便如此辩护,会不会受到法官的支持呢?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作为一项崭新的刑事司法制度,近些年司法机关都在通过司法考核等方式大力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说白了就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辩护律师、法院认同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定性、量刑建议。
说一组司法数据为证:2025年2月26日,最高检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2024年1月至11月,8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122.6万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18.5万人,采纳率96.8%。
此前的2023年3月,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有,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超过90%。2022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2024年3月,最高检工作报告中,2023年超过9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6.8%。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系统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83件101人,同比减少4件21人。检察院起诉163.1万人,其中有86.9%141万多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1412825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占95.6%。
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64611人,采纳率96.6%,其中,审判阶段法院建议调整量刑15.86万人。法院判决598人无罪,无罪判决率万分之3.7。
以上表格显示,2015年,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为667人,当年刑事案件总判决人数为123.2万人,无罪判决率为0.05%,之后的2016年无罪判决率为0.053%,也是近10年来的峰值。2018年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之后至2024年,无罪判决率大体在0.03%左右徘徊,相比之前万分之五,少了近四成。
网上,很多法律人士都在分析法院无罪率低的成因时,都将原因之一归结为认罪认罚率以司法考核的方式在司法机关强制性推行。有律师感慨,有了认罪认罚制度之后,辩护律师的作用基本形同虚设了,以至于刑事律师越来越没有案子了。
有律师发文写道,越来越不想代理刑事案件了,在法庭上多少提点案件异议,就被司法机关认为是怂恿当事人抵触认罪认罚,有意为难办案人员,甚至换来了当事人受办案人员的“教育”,认为律师提出异议是在哗众取宠,提了不但没有用反而会害了自己。与此同时,“第二公诉人”的称号,开始成了某些律师的称谓。
有些法律人认为,如此的现象是不正常的,提出检察阶段认罪认罚长期作为司法考核标准的推行,虽然被某些司法人员看来是化解刑事案件矛盾、提高刑事审判效率的有效手段,但长期处于80%90%的适用率、法院90%的采纳率,实际上等于将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例如,上述的庭审视频中就可见,公诉人的这番底气十足的讯问,哪里还能看出是公诉地位,分明就是在行使司法审判权。“如果你不如实的供述,就是藐视法庭”、“如果你执迷不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你如实供述,我们将最大可能的对你从轻处罚”,这分明是代表法官在下判决前的“最后警告”啊!
别看网上针对公诉人的质疑如潮,可真到了具体案件中,检察官真的会具有作用案件法律适用的作用的,因为,法院也是要考核认罪认罚适用率的。
换句话说,各级法院也是倾向于适用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的。更有文章写过,有公诉人直接跟被告人讲,不要到了法院进行辩解,更不要上诉,否则就撤回并且变更对你的量刑建议,要求法院对你加重处罚。看到时候,法官听我们的,还是听你的或是律师的。
事实上,“辩解即翻供”,根本就是错误的法律认知。《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拒不如实供述罪行就是“藐视法庭”、“法律的严惩”,但凡能明白这话的意思,也知道这就是在加重处罚的方式威胁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是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不是意味着就是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21号指导案例(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中有: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如实供述与被告人行使辩解权并没有根本的冲突。悔罪表现与被告人行使辩解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被告人悔罪与行使辩解权同属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两项权利之间并不互相排斥。如果以被告人行使了辩解权就认为其无悔罪表现,无疑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变相剥夺。
公诉人在法庭上如此强势,刑事司法不能陷入“坦白从宽、辩解从严”的怪圈,不能在法律条文中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到了司法案件中就成了“检察中心主义”,打着认罪认罚的名义,不准不让被告人提出辩解、律师提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
20多年前,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兴良就曾经在《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上刊文《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提出检察官不能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今天第三篇文章推送)。
20多年过去了,认罪认罚率、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居高不下,法院无罪判决率常年万分之三,以至于检察官在法庭上公开代表法官在讲,“如果......我们将最大限度的对你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