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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着力诚信风险防范,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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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20个人

跟他们打交道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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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以上20名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

你见到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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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023-51515145 15736417088

来源:重庆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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