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诈骗提供信用卡支付结算当“工具人”?
蝇头小利
不是生财之道
而是“帮信罪”!
心存侥幸
实则已迈进犯罪的深渊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黄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储蓄卡提供给两名陌生男子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明,黄某某提供上述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51万余元,其中涉及刘某等人被骗资金转入该账户的金额为24万余元,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500元。
法院判决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2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尤其是电信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日益多发。这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上家”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往往会通过发展“下线”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这也是网络犯罪难以及时打击、钱款难以顺利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黄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储蓄卡提供给两名陌生男子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使得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得逞,也使得自己从大有可为的青年背上犯罪的包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轻信网络非法广告或不法分子诱导,为其提供网络服务或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或者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出卖、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以防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供稿:云城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