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地拆迁后,广大被征收人应该会看到多份不一样的文件,比如集体土地征收会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表、评估报告和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会有房屋征收决定、评估报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

不可否认,这些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每一份文件的内容也都不一样,所以严格来讲,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需要及时依法主动的公开,尤其是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快知道具体补偿标准的最主要的途径,通过这一份文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知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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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之后,相关部门需要在拟征收村民小组范围内,或村民经常聚集的地方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要有具体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情况、征收目的、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以及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所以,如果相关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在村里的公告栏里,街道办的公告栏里,或者村民经常聚集的地方张贴了补偿安置方案,那么被征收人一定先马上审查是否有这些内容,尤其是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会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费是多少,房屋是多少一平方米,或者会告知广大被征收人青苗、房屋的补偿会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没有附带有关部门批准青苗补偿、房屋等的标准文件的,被征收人就需要通过网络查询,或者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总之,一定要对补偿标准进行审查,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出的补偿标准是唯一的吗?作为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简单地浅析一下。

首先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补偿标准不是相关部门想怎么制定就能怎么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需要结合土地和房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其次,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征求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即将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时间至少是三十日。

所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被征收人是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那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认为补偿标准明显过低,补偿无法保障自己土地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利用好这第一道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不过实践过程中,也有很多老百姓会认为自己势力小,又是普通老百姓,就算自己提出了意见,肯定也会石沉大海,根本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所以便会直接放弃这一权利。

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事实上并非如被征收人自己想得那样,如果提出的意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没有狮子大开口,很多情况下相关部门还是会采纳的,尤其是在绝大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都有意见时,迫于压力,或者说是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也会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此,大家千万不要自暴自弃,避免错过提出意见的机会。

另外,被征收人除了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外,还可以申请听证,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补偿安置方案,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过申请召开听证会,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有可能会实现,如果只是个别人提出,那么则实现不了。

而对于召开听证会的,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由此可以看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唯一的,该文件中的补偿标准只是作为一个参考,也就是一般只能高于它,不能低。所以,在遇到征收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大胆的提出自己的意见,不能吃个哑巴亏。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我们不可以直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们可以针对该文件提出自己的意见,若想将补偿标准提高,那么就一定要牢牢抓住这个机会。对于提出书面意见之后,相关部门没有采纳或置之不理的,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