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也就是在清明节前后,淮南曝出:一位职工因为工伤津贴问题与原所在集团公司产生纠纷,个体干不过公司,所以想起了网络举报的招儿,结果在拍摄视频当场被公干送进精神病院,强行接受住院”治疗“长达22天,其间被限制自由,禁止家属探望和出院还需公干同意。出院后张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周的样子。事后,这位名叫张坡的同志要求当地公安给他一个说法,但至今无果。

这个事情其实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考察当时办案过程就行了,如果属于过错,道歉加赔偿。
如果没有过错,也应该给予说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公安执行案件调查时,不能偷工减料,不能粗暴执法,直接将当事人送入精神病院鉴定了事。
这个有很多前车之鉴,比如湘西的李田田。徐州丰县的铁链女属于私人私刑行为。
李田田由于不服从学校对教师的额外安排(被安排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打扫卫生应对检查),遭到当地教育部门的打击;后来被调查送入精神病院,最后李田田不得不出走他乡。
而铁链女到底是被捆上铁链之前有没有精神病现在也是一笔糊涂账。有可能是当时购买者为了防止她逃跑而给她上了铁链。而这属于私刑行为。

法国作家福柯曾经指出,精神病患者被限制自由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的事情,之前他们仍然是有行动自由的,而且被视为自然的;到了现代,法律学科和心理学科 精密化之后,才出现将精神病患者束缚起来,并用药物的办法试图将他们”纠正“回社会”正轨“。
而中国发展精神病学,采取治疗手段的过程显然比西方来得快,而且如此快,以至于对这个事情大家都还没有认真地进行反思和检讨。
那就是公权力和公干何时何情形才有权力将公民遣入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是否有自主权力将一个鉴定为非精神病人直接放出来?
可怕的是,精神病院在现实中有沦为不单纯是治疗精神病人的场所,而成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同谋或者帮手的倾向。

本事件中精神病院依据张某情形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实属难能可贵。但是还是将这位张某关了20多天,并强制喂药。
所以淮南这位职工维权的艰辛之路,反映的问题依然是在公权力本已为大的情形下如何严格呵护来之不易的私权、保证私权无正当理由不受侵犯。
这是我们接着淮南事件需要反思和注意的问题。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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