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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路南区人民政府最新公布

唐山一家公司被罚!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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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6号

当事人:唐山鹏博搏击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MA0FQFGD19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新街D段191-3号三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拳击训练教学,现场发现与消费者之间以格式合同方式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涉及解除部分时,只有消费者违约不予退款,但经营者违约则没有相关退费约束的条款。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六、本合同的解除 如有下情况之一者,乙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费,同时,甲方及其监护人应就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1甲方行为严重违反安全责任书等守则的有关规定,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搏击健身活动。

6.2甲方监护人在报名过后隐瞒搏击健身中心会员的真实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心脏病、心肌梗死、急性肾炎或慢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各种类型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支气管哮喘、脑出血急性期、冠心病、重度高血压、活动性内脏出血、哮喘等其他所有医学认为不适合运动的疾病和精神状况。

6.3甲方监护人在场馆陪同甲方搏击运动时,严重违反场馆安全规定,扰乱搏击健身指导秩序,伤害教练或会员等其他危险行为。

6.4甲方在搏击健身教练服务指导开始后,擅自离开服务场馆,同时危害指导及第三方利益。

6.5 甲方以危险方法造成其他会员人身损害(例如:玩火、玩电、玩炮、玩锐钝器、焚烧废纸、点燃蜡烛、私安电器、乱拉电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的情况。

4.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笔录中所记载的内容属实。

5.格式合同文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使用格式合同签订合同的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使用格式合同及合同中涉及当事人自己应当承受的违约责任没有提及的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的情况。

8、新的格式合同证明当事人已经按照要求修改格式合同的情况。

2025年3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5年3月20日法定权益日止,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被依法查处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被我局查获时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第(三)项中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唐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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