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8日讯 浒苔是海生藻类,大量聚集生长会形成突然爆发性“绿潮”灾害,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组织耗费大量人力财力防治突发性浒苔自然灾害,其中就包括组织符合要求的渔船对浒苔进行打捞。海洋发展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所在地区沿海街道合格渔船参与打捞浒苔,其行为构成行政机关针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防治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日夜间,青岛市某区海洋发展局(下称海洋发展局)工作人员对刘某文渔船“鲁某渔运60xxx”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发现该船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200余条,一部分蔬菜和酒,涉嫌准备违规出海。
5月4日,海洋发展局对刘某文涉嫌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予以立案。5月9日,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海域工作组发出青藻指海字(2023)1号《关于做好浒苔打捞船只准备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青岛沿海各区市做好参与省调浒苔前置打捞和市调近岸海域浒苔打捞船只各项准备工作。《通知》中限定2022年5月1日(含)以来因违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受到处罚的渔船(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不得参与准备工作。5月12日,海洋发展局发出《关于做好2023年浒苔打捞船只准备工作的通知》,附件《2023年浒苔打捞船审核明细表》中显示共108条渔船,其中刘某文的渔船“鲁某渔运60xxx”为第108条,不符合报名条件,备注为“已立案”。此后,海洋发展局发出的当年浒苔打捞资格船公示通知中均未包括刘某文的该条渔船。5月23日起,海洋发展局通过拨打电话、由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通知等方式联系刘某文接受相关的立案调查,但对方始终未配合调查。2023年6月,刘某文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海洋发展局剥夺其2023年青岛市浒苔打捞资格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理,法院认为海洋发展局在确认浒苔打捞船只准备工作时,将刘某文渔船予以排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刘某文主张其渔船有权参与浒苔打捞活动,相关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某文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刘某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从海洋发展局的行政职权、严选船舶的程序要求、排除不得参与船舶的情形、安全生产征调条件、指挥调度的纪律要求等五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确认行政机关认定刘某文渔船“鲁某渔运60xxx”不得参与浒苔打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海洋发展局作为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推动海洋经济发展和渔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具体有权负责辖区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实施渔业捕捞、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组织协调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以及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于本案涉及的浒苔打捞船只准备工作,海洋发展局同时具有行政监管性和公益服务性的双重属性,既要实现公共治理,又要保证有效完成灾害治理,对于渔船的选拔应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行政资源优势,保障公共服务目标实现。
其次,青藻指海字(2023)1号《通知》第一条要求即为严格选拔打捞船只,对于打捞船只要求,不仅限于船舶长度和功率等技术指标,也规定了不得参与情形。因此,浒苔打捞船舶的技术指标仅仅是选拔条件之一,并非符合技术指标就应当然入选。从涉案地区渔船实际审核情况看,108条渔船最终仅有68条进入出海顺序抓阄环节。
第三,《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参与的情形”,第3项为“2022年5月1日(含)以来因违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受到处罚的渔船(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该条文以“2022年5月1日(含)以来”为时间界限,是以2022年5月1日为起始点,但对终结日期并无截止要求。同一份文件还规定了2022年5月1日(含)以来违规关机北斗等情形,近三年(2020-2022年)被因违反纪律被取消打捞作业资格的情形。因此,其本意应着重突出为对相应限定日期之前被处理的渔船可解除限制,即体现既往不咎的政策,而并不能得出2022年5月1日以后尚未来得及作出处罚即可入围获选的结论。“不得参与的情形”第6项为“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参与的情形”,该条款为兜底条款,是为了防止条文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该条款将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时预测不到的违法违规情形都包括在内。而刘某文休渔期内在渔船上携带网具,已经构成违法情形。
第四,2023年3月7日,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海上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不服从管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渔船,一律不得纳入政府征调征用范围”。浒苔打捞活动也应服从安全生产规定。
最后,《通知》所附的《浒苔打捞船只工作纪律》明确要求浒苔打捞船严禁随船携带捕捞网具、严禁偷捕,必须听从指挥调度,严禁擅自行动。而刘某文的渔船违反伏休规定擅自携带网具;被立案调查后,其作为船舶所有人拒不配合调查。刘某文违法行为已与浒苔打捞工作纪律的严禁随船携带捕捞网具、必须听从指挥调度的纪律要求相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 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 钱炜 通讯员 张超 娄雅灵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