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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作为火灾防控的“生命网络”,共同构筑起“快速响应——持续作战”一体化城市消防安全屏障,通过空间可达性与资源保障力的双重支撑,打通灭火救援“最后一公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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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经交付使用但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建筑物,物业服务人或者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线、禁止占用标志,设置警示牌,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不能确定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登高操作场地标志、标线、标识的划设与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取得供水企业同意,并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

《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无线通信设备。

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等语音、图像、数据通信专用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条例》通过构建系统性消防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体系,从物理空间、水源保障和通信调度三个维度筑牢城市消防安全根基。

首先,《条例》强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标线管理,要求建设工程交付前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工程交付后由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划设,同时明确了日常管理维护职责;工程交付后设置主体不确定的,由镇(街)负责公共区域的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标志、标线和标识的划线与管理,系统性解决了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难识别”“难维护”等现实问题,以法律的刚性保障“生命通道”的绝对畅通,提升我市消防车通道精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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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例》强化消火栓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通过设置禁止性义务条款将“常识规范”上升为“法律义务”,推动公共安全意识法治化,保障灭火救援的核心水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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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条例》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用通信设备,基础电信企业负责维护应急救援通信专用线路,无线电管理部门强化消防无线通信频率保障,以此形成立体化应急通信网络覆盖,实现应急通信信息“三同步”,确保指挥调度零延误。

应急救援是维护城市安全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必须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资源“冗余度”,建立上下贯通、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城市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最终构建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消防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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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排版丨赵蕊馨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