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总结提炼一批有效推进执行工作的经验做法,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指引与参考。

2024年,全国法院共执结911.82万件案件,执行到位金额超过2万亿元。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指出,同时执行领域仍面临案件高位运行、去存量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执行实施类案件尽管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不大,但通常面临查人找物难、执行处置环节多、处理流程复杂、协调配合难度大等难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方法、机制以有效推动执行工作开展。

其中,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涉及交叉执行工作。提级执行是交叉执行的方式之一,对于何种情形下应当提级执行,需要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案施策。该案例即是一起在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领域,采取提级执行方式顺利执行的案件。

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山东某化工公司负有销毁侵权设备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这是一起跨省执行案例,案涉生产设备又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拆除的专业性强、难度大、成本高。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四川、广东等地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一体处理所有纠纷的意愿。

因此,仅靠基层法院执行难度较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包含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款、案涉设备继续使用等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既成功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胜诉权益,又实现已投入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

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涉及被保全的财产能否直接扣划用于偿还债务。该案例明确,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以往,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其被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

为此,有地方法院探索了“以保代执”措施,即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全额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这样既能让债权人快速兑现胜诉权益,又能避免给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的征信带来不利影响。

编辑 张牵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