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单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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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当事人A系市场部专员,案发后被抓,两周后取保。
在审查起诉阶段,A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认定为从犯,量刑建议一年,未适用缓刑。
移送法院后,在决定开庭前,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如果当事人A现在退赃20万,即可启动社区调查;如果不退赃,可能将A定为主犯,量刑也会跟着调整。
当事人A有点蒙圈了,法院还能这样操作?
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1)审查起诉阶段的结果是:检察院认定从犯,量刑建议1年无缓。
显然,这是当事人A和其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跟公诉人协商达成的共识。
这个量刑建议,不一定是当事人和辩护人最满意的,但至少是控辩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既然是跟检察官谈认罪认罚,目的肯定是从宽处理。本案定性没什么争议,认罪方面就不展开了,重点是“认罚”。
认罚,主要看的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传销这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悔罪态度”不只是嘴上说说,还要审查“悔罪表现”,即是否愿意退赔退赃、赔偿损失,甚至是预缴罚金(虽然暂无法律依据,但实务往往就这样操作,不预缴就不予从宽)。
案子快开庭了,法官还在跟当事人谈退赃问题,说明当事人A在之前顶多是部分退赃,甚至可能是零退赃。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A的悔罪表现是不太够的,但公诉人最后给出的量刑建议就只有一年。
可见,在案证据大概率无法证明A具有主犯的地位和作用,想强行“拔高”定性都难。
(2)案子移送法院了,法官主动通知作社区调查,说明其有判缓的倾向。
适用缓刑,前提之一即有悔罪表现。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不退赃退赔,怎么证明有悔罪表现?
别说退赃退赔了,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要求当事人预缴罚金才给缓刑。
严格来说,当事人有意愿且有能力退赃、有意愿但没能力退赃是一回事,当事人有能力但没意愿退赃是另一回事。
但是,当事人如果只认死理,或指望法官完全站在自己的立场,主动与自己共情,都是不现实的。
所以,归根到底,退赃“换”一年自由这件事,当事人自己要考虑清楚值不值。
(3)法院的基本原则是不诉不理,诉什么判什么。
目前来看,检察院在当事人没有退赃或全额退赃的情况下,最终也只认定了从犯。那么,如果没有新证据,法官是不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因为从犯是法定从宽情节,没有依据不可能随便更改。
况且,退赃情节系案后表现,不属于犯罪事实,而主从犯的认定依据是犯罪事实,即根据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来认定是起组织、领导、操纵作用,还是次要、辅助作用。因此,退赃情节只能影响量刑,而不能影响主从犯的认定。
总体来看,法官主动沟通退赃事宜,实际上是想判缓,但又担心判决依据不足和后续追缴执行上的困难。于是,直接联系当事人而非辩护人,先“危言耸听”一下,施加一点压力,以促使其积极退赃。
怎么说呢,各有各的立场,可以理解,但最终要看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指控数额中确属“违法所得”的部分,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后文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