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占用土地毁坏程度认定难。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对被占用地的破坏程度通常依据鉴定机构对涉案土地破坏情况的鉴定意见来认定。但司法解释、鉴定技术规范与现实情况的叠加交错,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土地毁坏程度认定出现困难。

以最常见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案件为例,关于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是否可以径行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司法解释与鉴定规则存在冲突,主要表现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认定,与2020年司法部《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认定不一致。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解决了上述冲突问题,但目前侦查机关聘请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多表述为“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原有种植条件未遭到严重毁坏”。在原有植被的破坏与种植条件的破坏不存在递进关系、司法解释又已经作出变化时,如何认定林地毁坏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摘录:(作者:白秀峰 刘春阳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