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解忧获锦旗 高效审判赢赞誉。
近日,晋城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秦某某、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害单位山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退赔款后,将一面印有“高效为民解纷争,倾心护法扬清风”的锦旗送到了我院,表达对我院干警高效审判、全力挽损的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作为山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站台的收货员,利用负责货物的收发和装卸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货车司机被告人董某某,将该公司从内蒙古自治区购进的焦炭低价卖给被告人文某某。二人共同卖出9车焦炭,秦某某又单独卖出1车焦炭,造成损失93.3万余元,秦某某从中获利32.5万元,董某某从中获利31.444万元。被告人文某某在明知秦某某、董某某所卖焦炭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后转卖牟利。
案发后,三被告人共退赃81.5万元并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山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要求继续追回损失9.77249万元,其余损失自愿放弃。为进一步给企业追赃挽损,承办法官对三被告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对三被告人做大量工作,被告人秦某某和董某某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筹集钱款继续退缴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文某某也主动退缴部分钱款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董某某,将公司焦炭非法占为己有并转卖给他人,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文某某明知所收购的焦炭是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后转卖牟利,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三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宣告缓刑。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7249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山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官提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案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典型案件,犯罪数额巨大,对民营企业的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职务侵占行为可发生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之行为人具有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呈现多种特点。本案的审结再次提醒:作为企业,务必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内部人员管理制度,财物审批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同时要强化员工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廉洁意识,营造尊重法律、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从源头上遏制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作为员工,务必要遵纪守法,坚守底线。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共同维护企业利益,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身陷囹圄,人财两空。
我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继续加强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全力为被害企业追赃挽损,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晋城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