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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9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6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25年1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孜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刘睿娟‍‍‍‍‍‍

校对:毛莉泓‍‍‍

责编:杨雪‍‍‍‍‍

审核:白马‍‍‍‍‍‍

监制:谭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