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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9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6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25年1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孜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刘睿娟
校对:毛莉泓
责编:杨雪
审核:白马
监制:谭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