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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港口、危化品企业等场所具有人员密集、财产集中或易燃易爆等高风险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然而,公共消防力量受限于覆盖范围和响应速度,难以完全满足此类场所的快速处置需求。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既是基于其特殊风险的针对性应对措施,也是弥补公共消防资源不足的关键手段。《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对单位专职消防的建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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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

机场、主要港口、重要码头、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大型可燃物资仓库、超高层民用建筑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建设固定营房,配备相应的人员、专业消防装备及设施,并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

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同意,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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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机场、港口、重要码头、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大型可燃物资仓库、超高层民用建筑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方面,体现“安全优先”的立法导向,提升专业化救援能力,通过国家标准与企业特点结合,确保消防力量与场所风险精准匹配,大幅提高应急响应效率;另一方面,单位专职消防队常驻待命,能在火灾黄金救援期内快速介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强化公共安全屏障;此外,《条例》允许通过联合建队的模式推动区域消防资源共享,降低中小企业负担,实现资源集约化利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针对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设定处罚措施,推动企业持续投入消防建设,避免“重效益、轻安全”的短视行为,筑牢高风险场所消防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专业支撑”的现代消防治理体系,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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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排版丨赵蕊馨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