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的安全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心,面对诸多安全隐患,谁来守护“家门口的安全”?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纠纷,让我们一起探究如何守护青少年的成长安全。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外卖骑手张某为了抢时间完成外卖平台系统派发的送餐订单,在天津市津南区某小区内部道路超速骑行。因车速过快来不及控制方向,且未注意到正在小区内行走的12岁男孩小宇(化名),张某将小宇撞倒在地,造成其腿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未遵守小区内交通规则且未及时避让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宇的监护人将张某及其所属外卖平台公司、外卖平台公司为骑手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外卖平台公司投保的保单特别约定,仅有医药费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他项目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经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未遵守交通规则履行交通安全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故应由其雇主某外卖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外卖平台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责任保险,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和原告损失范围,法院最终认定某保险公司仅赔偿医疗费,剩余其他合理损失费用均由某外卖平台公司承担。
法官有话说
一次“家门口”的安全事故,反映出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看不见”的安全隐患。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外卖平台需加强骑手安全驾驶专项培训、完善事前风险防控机制,在老人儿童活动密集区域及时通过APP提示骑手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家长应当加强监护,教育未成年人避开车辆高频通行区域,尤其是警惕外卖、快递等车辆盲区,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小区物业可设置骑手专用通道、儿童活动区隔离带,并与外卖平台数据联动,共同提示安全风险,合力守护“家门口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