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金制度体系中,现收现付制是一种极为重要且应用广泛的模式。它以在职劳动力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来支付当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一种代际间的经济联系,本质上是现代劳动力供养现代老年人 。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这一模式时,会发现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最初领取退休金的那批人,他们在这个体系中究竟处于怎样的位置,又有着怎样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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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现付制的基本运行逻辑

现收现付制下,每年筹集的养老保险资金与当年的养老金支出基本保持平衡。在职人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费用进入养老保障系统后,会直接用于支付当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种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它确保了养老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因为只要有在职人员持续缴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能得到保障 。而且,通过指数调节机制,它能够有效应对物价或收入变化导致的退休金贬值风险,同时其收入再分配功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并且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但现收现付制也存在缺陷。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在职人口与退休人口比例失调,抚养系数增加,可能导致收支失衡,给制度带来财务危机 。同时,在代际之间,收入再分配的矛盾较为明显,可能引发在职员工与退休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此外,这种制度对参保人的激励作用不足,不利于刺激经济增长 。

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变革。建国初期,我国效仿原苏联的“国家保险”模式,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保障项目涵盖职工的退休、疾病、工伤、生育等。当时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企业缴纳,职工无需缴费 。这一阶段的养老保险以省市、全国两级基金统筹调剂的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为主,采用现收现付制 。

到了1969年,受特殊历史时期影响,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劳动保险制度转变为企业内部的财务安排 。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政府开始在各地积极试点退休人员养老费用的社会统筹 ,1986年在全国县市一级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同年,我国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需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打破了过去养老保险费完全由企业缴纳的局面 。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 ,标志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改革的开始 。此后,随着对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讨论的深入,受国际经验启发,我国提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改革思路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

最初领取退休金人员的情况分析

在我国养老金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最初领取退休金的一批人主要是在旧有体制下退休的人员。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国家 - 单位退休金制度,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 。当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变时,这些已退休人员面临着新制度下养老金来源的问题。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 。即将改革前职工的工龄视作已缴费,这部分养老金的支付由当期的社保缴费资金来补充 。这意味着,在现收现付制下,他们虽然没有在新制度下实际缴纳保险费用,但依然享受养老金待遇 。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属于现收现付中的“现收”受益方 。然而,这并非是他们没有为社会做出贡献,在计划经济时代,他们为国家建设付出了辛勤劳动,只是当时的养老保障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 。

从资金流向上看,他们的养老金来源于当期在职人员的缴费,这是对他们过去贡献的一种回报,也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历史衔接的一种处理方式 。尽管从新制度的缴费角度看,他们没有交足保险费用,但从整个社会发展和贡献的角度,这种视同缴费的政策有其合理性 。它体现了社会对这部分为国家建设奉献一生人员的关怀,同时也确保了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平稳推进 。

现收现付退休金发放办法是一个复杂且涉及众多利益群体的制度安排 。最初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虽然在新制度缴费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的贡献不可磨灭 。随着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如何更好地平衡代际之间的利益,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是我们需要持续思考和探索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