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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我国劳动人民对于鸟类的认识和爱护,自古以来皆是如此。

2025年3月25日至31日是福建省第四十三届“爱鸟周”。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民众爱鸟护鸟意识,闽清县检察院开展“爱鸟周”系列普法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爱鸟护鸟、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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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进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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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上午,闽清县检察院联合黄楮林自然保护区在闽清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开展爱鸟护鸟普法宣传活动,为全校700余名学生上一堂趣味盎然的生态普法课。活动现场,检察干警耐心细致地向同学们讲解与鸟类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应典型案例,普及非法捕猎、非法贩卖鸟类的法律后果,倡导同学们从小做起,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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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黄楮林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通过栩栩如生的鸟类标本等向同学们普及本地常见的野生鸟类知识,共同营造了爱鸟、护鸟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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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进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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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在闽清县雄江镇梅雄村的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技术调查官科学论证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功能造成的损害,进一步增强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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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法律法规、展示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呼吁大家爱护生态环境,拒绝捕捉、买卖、交易、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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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爱鸟周活动,闽清县检察院巧妙融合法律知识与生态保护,让更多人意识到鸟类保护的意义,有效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与生态保护意识。下一步,闽清县检察院将继续秉持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为闽清的生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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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5名被告人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尼龙细线捕鸟网、捕鸟发音器以及鸟笼等非法捕猎工具,猎捕野生鸟类8200只,并进行宰杀冷冻处理。闽清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闽清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同时被告人韦某某等5人非法捕杀鸟类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闽清县检察院依法提请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韦某某等5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6万元,同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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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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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施倩倩 吴美华

编辑 | 林文婷

闽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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