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离异的弟弟陷入失能困境成为植物人。四姐妹挺身而出,合力照顾弟弟14年。弟弟去世后,他的遗产该如何分配?姐姐们能否分得弟弟遗产?3月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该院之前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男子刘强与张霞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安安。2003年,刘强与张霞离婚,双方协商安安由张霞自行抚养,刘强父母均已过世。

2004年4月,离婚后不久,刘强突发疾病。此后至2017年7月29日刘强去世期间,刘强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癫痫持续发作,长期靠药物控制,并需定期到医院清理肺部积液。14年间,刘强的四个姐姐轮流24小时照顾,包括日常护理、吃喝拉撒以及身体出现问题时到医院急诊。刘强发病时,安安年仅9岁,刘强病逝时,安安刚大学毕业,故未曾照顾过刘强,刘强亦未给付过抚养费。刘强病逝后,安安为其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

刘强遗留一套房屋和部分银行存款。安安认为其作为刘强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获得所有遗产,故将四个姑姑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强名下的房屋和银行存款。四个姑姑认为安安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她们四人对刘强提供扶养义务较多,应分给适当的遗产。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离婚后不久被诊断为植物人。刘强的四个姐姐进行了长达14年的悉心照顾,并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四姐妹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更多源于对家庭的责任和亲情的坚守。根据法律规定,四个姐姐虽为刘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亦应享有继承遗产分配的权利。

刘强病逝后,安安为其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由安安和四个姑姑平均分配刘强的遗产,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作出后,安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马帅 方迎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