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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杨福与李云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复查一案办结之前,参与过案件讨论的检察官们都觉得案子棘手——一审、二审支持了原告杨福,被告李云不满意,申诉信访;进入再审程序后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又支持了李云,驳回杨福的诉讼请求,杨福不服,四处讨说法。无论哪一方,只要诉求不被支持就不行,难以息诉息访。

时光消磨记忆,但加深着隔阂和不满——个人之间的小矛盾,可能会被激化为对司法制度的大不满。当案件以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的形式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该怎么办?

“办案不能止于对卷宗的审查分析,也不能局限在法律层面的论理辨析,以一句‘举证责任使然’结案,办案停留在卷宗里、停留在纸面上,不够!”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的一番话,让办案人员有了更多思路——远程视频听证、现场调查核实、检察技术鉴定、电话沟通了解情况……

今年春节前,双方当事人均给最高检送来了锦旗,这起看似无解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判决“翻了烧饼”——

从胜诉支持37万到败诉分文未得

“他提供砂石、水泥等建材,配合得还不错。”2011年,在一段乡村公路的修建工程中,李云结识了建材供应商杨福。因彼此印象不错,在后续项目上,二人继续合作。

连续干了3个工程后,还有部分材料款没有结。2013年7月的一个上午,杨福约上李云等人在四川省绵阳市的一间茶楼见面。

李云没上过学,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其他都不会写。没等李云到场,杨福就算好了账,并代写了一张欠条(下称“37万欠条”),上面写着:“今欠某县某村杨福修路建材款共计37万元,欠款人李云。”

人还没到,欠条就写好了?杨福的这一做法让李云感到一丝不快。“我老婆管账,现在得了癌症,处在生死关头,哪有时间和你对账?来都来了,得先有个说法。等有时间了,再细算。”杨福说。

在杨福建议加上“错账包来回”的表述后,李云在欠条上按了指印。

转眼过了半年。2014年2月,杨福以这张欠条为证据,向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云支付修路款37万元。

“李云在欠条上按印,系以欠款人身份作出确认欠款事实的意思表示”“(李云)未提交其他证据推翻37万欠条确认的数额”。据此,一审支持了杨福的诉求,判决李云支付材料款和相应利息。

认为该判决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凭一张有争议的欠条,就作出判决是草率结案”,李云因此提起上诉。

“若杨福已领取款项早已超出其应收材料款,李云不可能再向杨福出具37万元的欠条。”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云未能举证证明37万欠条中存在“错账”,因此,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015年1月26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杨福申请强制执行;李云则先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均遭到驳回和不予支持。

诉讼进程在2017年迎来变化。2017年5月9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原民事判决确有错误、由本院再审的裁定。同年7月20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游仙区法院重审。

然而,在游仙区法院,案件未进入实质性的庭审。该法院以“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为由,提请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审。

在重审程序中,案件结果“翻了烧饼”。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认为,“37万欠条”仅具有债权凭据的形式,实质上并不符合债权凭证的法律要求,其只是双方当事人后找时间,再进行建材款结算的书面约定。

结合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总计42万余元建材造价”的鉴定意见,绵阳市中级法院认为,42万余元案涉建材造价减去其他建材供应商的18.8万元,杨福应得建材款实为23万余元。而在案证据显示,杨福已经在李云处领取了32万余元,因此杨福超领建材款8.6万余元。

杨福不服,提起上诉。在随后的重审二审中,四川省高级法院维持了重审一审判决,但认为案涉工程为农村道路非标准施工工程,施工建材可能存在损耗,不应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杨福超领了建材款。

从先前的应得37万材料款,到如今分文未得到支持,杨福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于是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向申请检察监督。在四川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杨福把希望寄托在了最高检的身上——申请复查。

而李云这边,由于第一轮诉讼判决生效后,杨福申请强制执行了李云的26万元,在第二轮诉讼判决生效后,杨福应将相关款项退回。但由于杨福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回转迟迟未能到位,李云的心里也充斥着不满情绪。

要不要监督?

即将作出监督意见时,承办人却犹豫了

“好似盲人摸象,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对的,但了解的都只是局部情况。历经四次庭审,案件事实并没有被彻底查清。”看完案件材料后,承办该案的最高检民事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张驰发现,案件转了一大圈,案涉工程各项费用始终没有确定,建设材料一共用了多少钱?已经支付了多少材料款?还有多少未支付?双方后续是否再次对账结算过?这些问题都没有解答。

“当事人各执一词,各说各的理。不管怎么判,都有一方不服气。”张驰在向记者介绍案情时说。

案涉事实不易查清,也有客观原因。在参与该案办理的检察官助理李大扬看来,涉及农村乡镇的建设工程纠纷中,往往存在项目管理水平不高、施工日志缺失、账目往来不全等诸多问题,极易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关于案涉材料款的支付情况,当事人说记不清楚了,但对于民事检察办案而言,这一问题必须搞清楚。以事实为依据,这是监督办案的基础。”在检察官联席会上,参与案件讨论的检察官们一致认为,同时提到了《支付方案》这份书证,“《支付方案》的真实性能否确定?为什么第二轮诉讼程序结束后,杨福申请再审时才把它提出来?这两个问题需要查清楚,这是案件办理的重点。”

《支付方案》是杨福在第二轮诉讼二审判决作出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全称是《玉河镇2013年李云修建道路工程款支付方案》,其内容为:3条道路补助金额合计36万余元;2014年1月支付杨福18万元;余额18万余元,支付给李云,用于支付吴某等人所有未付款项;三处工程如有未付款项由李云全部支付,与杨福无关;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这份书证形成于2014年1月23日,晚于2013年7月“37万欠条”的书证,是对全部建设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计划。

“从经验来看,‘37万欠条’上标注了‘错账包来回’,这就意味着‘37万’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数字。考虑到当事人应当在之后进一步对账,如果《支付方案》的真实性得以确认,将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进而给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李大扬解释说。

“我(李云)的签名是伪造的,我不认可这个《支付方案》”。“这个《支付方案》确实是他(李云)签字的,这个条子一直在我(杨福)前妻那里放着,她一直在外打工,回家后才给的我”。对于《支付方案》,一方认可,一方坚持不认,其效力究竟如何?这成了突破本案的关键。

李云的否认,还可能是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因为根据重审生效判决,李云不用再支付任何款项。若是承认《支付方案》,李云还应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想在双方剑拔弩张的对抗中查清事实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李云的表述,承办人很慎重。

“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向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寻求了帮助。”承办人告诉记者。2024年12月4日,最高检民事检察厅的本案承办人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物证技术处副处长张磊、技术员王溪伟一同奔赴绵阳市开展鉴定取样工作。

为确保万无一失,在现场采样的同时,张磊还提取了李云认可的本案诉讼材料上的签名作为样本。“样本多,涉及不同时间段,更有助于对检材的鉴定。”张磊说。

“经鉴定,争议签名为李云本人所写。考虑到本案旷日持久的诉累,我们邀请了多名系统外行业权威专家进行专家论证,结果与我们的鉴定意见一致,以此种形式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化解心结。”物证技术处处长刘烁向记者介绍。

“《支付方案》显示款项共计36万余元,与此前‘37万欠条’的金额基本一致,在鉴定意见的佐证下,可以认定李云尚欠杨福材料款18万元。”李大扬说。

随着调查核实的深入,案件相关的款项支付事实逐渐明晰起来,生效判决中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

14万元部分工程款的领款条由杨福与李云或李云的妻子王容共同出具,终审判决认定上述款项由杨福单独收取,理据不足;鉴定范围小于实际施工范围,鉴定意见不足以反映案涉工程实际建材用量;李云欠付杨福材料款是李云、杨福等人的共识,终审判决认定李云不欠付杨福材料款,理据不足……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否要通过监督启动再审?

“旷日持久的诉讼已经滋生戾气,如今再走一轮再审程序,这个矛盾还能消解得了吗?”到了这个时刻,承办人犹豫了起来。

办案之外的思考——

把当事人从对抗情绪中拉出来

“双方的情绪都很大,支持监督申请的意见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与杨福、李云等人的会面中,李大扬注意到案件之外的一些因素。

情绪与不满,是定分止争的最大障碍。在翻看了历次庭审证据材料后,李大扬注意到,很多都是见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鲜有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书证。

“很多事实的查证都是中间人作证,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这是传统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庭审越激烈、对抗越强烈,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就消逝得越快。”在李大扬看来,激烈的庭审冲突,已经把事实层面的争辩演化为情绪之上的对抗,单纯从技术层面分析举证责任,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

当事人觉得,司法机关就得为其查证清楚所有事实。这种朴素的司法正义观念,让检察办案有着一定的群众基础,也让推动检察和解有了可能性。

“在先前的庭审中,我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我说的他们都不听,断章取义地理解我的意思。”在绵阳市检察院,李云初次见到李大扬就吐起了苦水,从他与杨福是如何相识的,谈到了这些年的生意惨淡,再谈到了被判决带来的诸多不便。

倾听、劝慰,李大扬让李云说了个够。随后,李大扬向李云讲述了检察办案情况,特别是《支付方案》对于他的直接影响——承担18万元支付义务。李大扬没想到,李云竟表现得很平静。

“你们到实地了解情况,我感受到了你们对案件的重视,相信检察机关能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要是杨福撤回监督申请,愿意就此案结事了,我也不再申诉信访了,之前被法院扣划的钱也不要求退还了。他现在情况也不好,也没有钱还我。”李云对李大扬说。

“尊重检察机关的办理意见,你看,他确实是欠我钱的吧。”而在杨福看来,检察机关对《支付方案》真实性的认定,还了自己一个公道。“我撤回复查申请。”他表示。

至此,检察办案并没有结束。记者了解到,此后,检察机关还积极联系法院,建议尽快解除执行回转中对杨福的强制执行措施,让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老了,也干不了活了,没有了经济收入,政府给我办了低保。之前我眼睛有白内障,也在政府的帮助下治好了。感谢帮助过我的部门,特别感谢检察院。”李云说。

“检察办案,就是要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了解事情的原委曲折,与当事人换位思考,也就做实了‘如我在诉’。”蓝向东表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