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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楔子

今天一早,我看到一位师兄的朋友圈转发了这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文章,顿时有一种“救星到了”的感觉

但后来定睛一看,发现原来是修订案,前一版发布的时间是2020年,心里顿时又凉了半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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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有没有用,我还是认真学习了一遍。今天这篇就是一篇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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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条文理解

我想:逐条来理解也没什么必要,就摘抄一些我觉得重点的吧。如果有需要,大家可以去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这条是说明了该项法案修订的目的,为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从从另一个侧面反映:现实生活中中小企业被“拖款”,生存艰难并不是少数现象

而我为什么这么积极的学习法案,不就是被拖着呢嘛。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这条明确了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有多少中小企业被拖欠着,而且还是一拖再拖,遥遥无期。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这条明确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而且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而我目前被拖着的项目可以追随到2018年。即使是有合同的项目,付款条款里也都是“背靠背”的,大型企业多数是执行的“以收定支”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这条明确了不得以商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我只想说,中小企业都很好说话的,大企业能付款了,谁还在乎被多拖的那么几天啊。怕的是:连商票都没有。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明确了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呢?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这条明确了不得以换领导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这种情况,我已经碰到不止一次了。很多大型国有企业都会有“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但是中小企业的合约关系是和企业签署的,并不是和前领导签署的呀。

对于这样的领导,我想说的是:你最好还是别当领导了。就这样的思想觉悟,这样的业务水平,还当什么领导啊!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这条明确了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需要支付利息。

我不知道有没有中小企业能收到这样的利息,大概率不会有吧。如果能收回欠款,就已经是烧高香的事情了,中小企业谁还奢望利息啊。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条明确了大企业逾期支付,将会被社会公示。

这有点像“红黑榜”的意思,让哪些信誉不好的企业无路可走的味道,我想大多数企业还是有自尊心和荣誉感的吧。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这条明确了中小企业投诉后,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并限定了时效。

我想问的是:如果是投诉大型国有企业,是找当地的国资委吗?

有没有明确的投诉路径呢?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投诉都无门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2条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违反本条例,执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将进行处分。

我认为这条非常必要,就是要责任落实到人,而且必须追责。很多大型企业的领导,要让他承担责任时,他是一概和他没关系。但是你一直在这个岗位上,难道是尸位素餐吗?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到底能发挥多少作用,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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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条文理解

修订后的条例,我觉得内容非常全面。我学习的很认真,也希望那些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企业负责人也好好学习下。

我将抱着“最大的热忱”,期待拖欠分包款的企业能及时联系我,并且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利息。如果能把主要责任人给处分了,那是再好不过的了。

构建和谐社会,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