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蔡某作为某网络公司实际控制人,虚构公司年营业额5000万元、利润1500万元等虚假信息,骗取四家投资公司信任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获取3000万元投资款。然而,蔡某未将资金用于约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虚假平账等,导致资金在一年内耗尽。案发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蔡某的行为属于市场融资还是合同诈骗?(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蔡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与市场融资的区分,入库编号:2025-03-1-167-001)
法院认为,融资方隐瞒重大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融资协议并交付资金,收款后未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而是肆意挥霍,造成投资方巨额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标准:虚构公司业绩、办公场地归属,隐瞒公司无实际经营的事实;资金用途严重偏离协议约定,大量用于个人挥霍和虚假平账;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最终导致投资人巨额损失。
刑事法理探讨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推定该目的,1.资金用途异常。未按约定投入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消费、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犯罪活动。2.逃避还款义务。通过抽逃资金、销毁账目、逃匿等方式规避责任。3.履约能力虚假。签订合同时已无实际经营能力,虚构资质骗取资金。
蔡某案中,其虚构公司经营状况、伪造增值税发票、将资金用于装修和个人消费等行为,均符合上述特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蔡某在资金耗尽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反而继续提供虚假报告掩盖真相,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意。
刑事理论探讨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差异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均可能包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关键区别在于:1.行为性质。民事欺诈通常存在部分真实交易基础,如夸大履约能力但仍有实际经营;刑事诈骗则完全脱离真实交易,如虚构不存在的主体或项目。2.结果导向。民事欺诈的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刑事诈骗因行为人彻底丧失偿还能力,需刑法介入。
例如,若企业为获得投资夸大营收数据,但将资金真实投入生产并产生部分收益,即使最终亏损,仍属于民事欺诈;反之,若企业虚构全部经营数据,资金到账后立即转移或挥霍,则构成刑事诈骗。
张万军教授认为,合法融资与诈骗存在“一线之隔”,如某科技公司为扩大生产,在路演中夸大技术优势,但资金实际用于研发,后因市场变化亏损,其行为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犯罪。而李某伪造政府批文,以“新能源项目”名义募集资金,实际将90%资金用于赌博,则构成刑事诈骗。
张万军教授认为,蔡某案更接近后者,其虚构的“营业数据”和“技术实力”无任何事实支撑,资金流向与协议目标完全背离,本质上是以融资为名行侵占之实。张万军教授认为,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融资过程中如实披露信息,避免夸大或虚构关键数据;严格按协议用途使用资金,保留完整财务凭证;若遇经营困难,及时与投资人协商,不得擅自转移资产。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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