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协2023年做出过一份处分决定书,认定一律师将笔录复印给嫌疑人核对的行为,构成了以泄漏案件信息、材料,予以处分!

处分决定书内容如下:

东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东律纪字〔2023】3号

被处分人:宋某文,男,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2010206172。

东莞市司法局查明:你在代理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起诉材料中缺少关于同案人员杨某的相关供述,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杨某进行调查取证,并调取了该讯问笔录。

在明知匡某某会去找杨某核实的前提下,你将该笔录复印件提供给匡某某并告知其核对笔录、对认为有问题的地方进行修改后签名按手印邮寄给检察官。匡某某约见杨某核对笔录、找肖某某出具证明。杨某核对笔录后在笔录上进行了修改并签名按手印。

匡某某将杨某修改过的笔录和肖某某出具的证明邮寄给检察官。随后匡某某因涉嫌违反、取保规定被取消取保候审。

据此,东莞市司法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影响了案件依法办理,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给予你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会决定给予宋某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一致。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出发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3年7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

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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