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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减肥药

法院:退一赔十!

CHONGFA NEWS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部分消费者为追求快速瘦身,轻信减肥产品广告的“一面之词”,盲目购买减肥产品,却忽视了潜藏其中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私自生产、销售伪劣减肥产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王女士在小红书平台看到李某发布了一则宣传减肥产品效果的广告,出于对减肥效果的期待,王女士便添加了李某的微信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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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王女士花费1180元从李某处购买了一瓶减肥药。收到产品后,王女士虽发现该产品无任何标注产品信息的标签,但由于听信了李某的宣传,以及自身对减肥效果的盲目期待,还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选择了服用该产品。王女士向李某反馈其在服用该产品后觉得食欲不振,李某解释说该减肥药饱腹感强,会造成食欲不振的现象,于是王女士选择了继续服用该产品。经过一段时间服用后王女士出现失眠、乏力、头晕、昏倒等症状,遂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诉王女士她服用的减肥药并不是处方减肥药,不能随便乱用。于是,王女士联系李某退款,但李某拒不退还。无奈之下,王女士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经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经查,该减肥产品为“三无产品”。案涉减肥产品未标注相应的药品或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及标志,属普通食品。其外包装也未标注生产厂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规格、成分、配料、保质期、生产者等信息。被告李某未举证证明产品的具体来源、供货方等,作为产品销售者,李某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向王女士退还货款并按货款金额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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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经营者应该严格审查其销售食品,严格检验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并保存记录。若未履行上述义务,销售“三无”食品,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商场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等信息,若发现产品系“三无”产品,不能偏信商家夸大其词的宣传,应立即停止食用,避免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同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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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法惟民 博学慎断-

供稿 | 段佳洁

编辑 | 丁 婕

一审 | 余 珂

二审 | 闫宇飞

三审 |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