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2022)鲁0830刑初63号判决书)
13名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农民被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县支行员工刘某停以“招揽储蓄存款或者帮助办理理财”名义邀请到该行办理了350多万元的存款,后刘某停采取隐瞒事实、欺骗的手段将350多万钱存款用于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至今没有追回,造成重大损失,据悉已有两名储户因此打击去世。
以拉存款、办理财名义诈骗350多万元

(图为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3506号一审判决书)
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3506号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28日,山东济宁人刘某到邮储银行汶上县支行开卡分别共存入120万元,后汇出20万后再未取款。用钱时发现存款被该行职员刘某停私自取走。判决书显示,刘某认为,邮储银行汶上县支行疏于管理,未尽到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该行员工私自把客户存款取走,损害了存款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刘某发现存款被取走后不但向其上级单位投诉并报警,而且还到法院进行了诉讼。
然而邮储银行汶上县支行却认为,刘某诉称的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刘某在邮储银行所开的卡有过多笔交易,其中有一笔10万元的理财交易,法院另查明,银行卡为原告刘某自己办理,设置了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由刘某保管,未交给过别人,也未将密码告诉别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诉称银行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并且设置了交易密码,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其诉称的所涉款项均是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银转出,该转出款项的行为均受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的双重限制,在此情形下若没有原告授意他人卡号及取款密码,其存款根本无法取出或者转出。原告刘某诉称所涉款项被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停取走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原告现没有证据证实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停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存在紧密联系,上诉人刘某向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主张的返还存款相关事项亦与刘某停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具有明显的牵连关系,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 0830 民初 3506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钢的起诉。

(图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8民再1号判决书截图内容)
再审法院认为,刘某停的行为已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并据此作出(2022)鲁 0830 刑初 63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停停有期徒刑 14 年,同时责令刘某停向刘某等受害人退赔违法所得 3576370 元。邮储银行汶上支行虽然存在对刘某停教育、管理不当的责任,但该责任并非刘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刘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系因刘某停个人诈骗犯罪行为造成,故刘某要求邮储银行汶上支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维持该案一审判决。

图为刘某申请调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处分决定的申请书
但邮储银行济宁分行以及济宁银保监局的文件显示,该行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领导也因此被处罚。

(2022)鲁0830刑初63号判决书载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汶检刑诉(2022)46 号起诉书显示,该行员工刘某停涉嫌违法犯罪:自 2012 年至 2020 年间,被告人刘某停以单位招揽储蓄存款或帮助办理理财业务为名,先后联系刘某伏、刘某、倪某花、黄某柱、秦某玲、王某玲等人到邮储银行汶上县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刘某停编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取高额利息汇报等理由、借口,取得刘某伏、刘某等人信任,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账、ATM 机、柜台取款或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刘某伏等人存款共计 3588366 元。
刘某停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20万,退赔357多万元。
多方维权,未获成功
和刘某有着同样类似情况的其他存款农民为了挽回损失,也分别到邮储银行济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济宁银保监分局)、汶上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投诉和诉讼。

(图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宁市分行对汶上县支行相关负责人的处罚文件)
对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宁市分行济宁邮银[2022]57号、59号文件显示,原汶上县支行行长、副行长在刘某停诈骗案件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内警告处分,并减发两个月平均绩效收入。

(图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文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认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上县支行存在对员工行为监督的有效性不足,员工行为排查不深不透,致使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长期未被发现,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图为汶上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汶上县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些人的诉讼请求,(2021)鲁0830民初2602号、(2021)鲁0830民初3352号、(2021)鲁0830民初3507号判决书显示,原告黄连柱、刘灿伏、倪明花现没有证据证实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其要求被告邮储银行汶上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刘某认为,该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诈骗了储户的存款,且银行监管存在巨大漏洞,监督形同虚设,是导致储户存款被诈骗的重要原因,银行应该为储户的资金安全负责,责任不应该由储户来“扛”。
枣庄案例: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案再清晰不过了,当然应该。
对比此案,山东枣庄的孙某梅要幸运的多,通过法院诉讼拿回了自己的100万存款。

2009年,孙某梅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被告知仅剩1元,孙某梅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一审判决银行向孙某梅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

(图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文称按照法院判决赔偿孙某梅)
法院认为,虽然存款被田某取走,但枣庄某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孙某梅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某梅之间串通欺骗。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某取走,枣庄某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孙某梅100万存款5年后仅剩1元的案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认为,“虽然该案被银行“弄”得很复杂,甚至一度上升为刑事案件,但本质却很简单,那就是: 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案再清晰不过了,当然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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