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自试点推行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随着该制度的深入实施,被告人上诉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制度实效和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据相关数据显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呈现出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态势,部分地区甚至高达 20% - 30%,这一现象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探讨。
从实践来看,被告人上诉不仅导致诉讼程序的回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何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础上,有效遏制不合理上诉现象,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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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2.1 制度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将实体法上的从宽处罚与程序法上的简化处理有机结合,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犯罪治理的创新理念。

2.2 制度价值

2.2.1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周期,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整体诉讼效率。

2.2.2 化解社会矛盾

被告人认罪认罚表明其对犯罪行为的悔悟和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3 保障人权

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和程序选择权,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

2.3 制度运行现状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以来,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比例逐年上升。以某省为例,2023 年该省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达到 85% 以上,有效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转。然而,随着适用数量的增加,被告人上诉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制度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认罪认罚后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3.1 上诉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告人上诉权的宪法性地位,无论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均享有不可剥夺的上诉权利。

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的特别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特别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情形,存在一些特殊的处理方式。例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对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认罪认罚后上诉行为的审慎态度,旨在平衡被告人上诉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3.3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消除其上诉顾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同样适用,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引发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受该原则限制,可依法加重被告人刑罚。

四、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实证分析

4.1 上诉案件的总体数量与比例

通过对某地区 2020 - 2023 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期间共有认罪认罚案件 5000 件,其中被告人上诉案件达 800 件,上诉比例为 16%。而同期普通刑事案件上诉率仅为 8%,可见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明显偏高。

4.2 上诉理由分类与典型案例

4.2.1 量刑过重

在上诉案件中,约 40% 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例如,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李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判决后,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自己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应得到更轻的处罚。

4.2.2 法律适用错误

约 20% 的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如被告人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上诉称,自己的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4.2.3 事实认定不清

部分被告人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上诉,占比约 15%。以被告人王某为例,其因抢劫罪被判刑,王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认定有误,自己并非主犯,不应承担较重刑罚。

4.2.4 其他理由

还有一些被告人上诉理由较为复杂,包括对认罪认罚程序的合法性存疑、受他人影响等。例如,被告人赵某在上诉中称,自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受到了办案人员的误导,并非自愿认罪认罚。

4.3 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上述 800 件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有 600 件,占比 75%;改判的案件有 100 件,占比 12.5%;发回重审的案件有 100 件,占比 12.5%。在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中,部分是由于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如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而部分案件则是因被告人上诉引发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根据抗诉意见进行了改判或发回重审。

五、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原因剖析

5.1 被告人方面

5.1.1 对认罪认罚后果认识不足

部分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从宽幅度、法律后果等缺乏充分了解,存在盲目跟风心理。在判决作出后,发现实际量刑与自己预期不符,便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例如,被告人陈某在签署具结书时,以为自己认罪认罚后能被判处缓刑,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因此提起上诉。

5.1.2 侥幸心理与投机行为

一些被告人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上诉试探二审法院的态度,期望获得更轻的刑罚。即使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仍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如被告人吴某在一审判决后,无任何新证据和理由,仅因心存侥幸而上诉,试图通过上诉拖延时间或争取改判。

5.1.3 受到外界因素干扰

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可能受到同监室人员或家属的影响,对一审判决产生怀疑,进而提出上诉。例如,被告人周某在服刑过程中,听同监室人员说自己的量刑过重,在未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听从他人建议提起上诉。

5.2 司法机关方面

5.2.1 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

司法人员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对相关法律规定、程序适用及从宽幅度等解释不够详细,导致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不深。部分司法人员仅简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未对具体量刑依据、上诉风险等进行充分说明,使得被告人在后续产生误解并上诉。

5.2.2 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有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复杂因素,导致量刑建议与法院最终判决存在一定偏差。被告人认为自己接受的量刑建议未得到法院充分采纳,从而引发上诉。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较为宽泛,法院在量刑时选择了较高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对此不满而上诉。

5.2.3 值班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承担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职责,但实践中部分值班律师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无法为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意见。被告人在缺乏有效法律指导的情况下,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产生动摇,进而选择上诉。

5.3 制度层面

5.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不完善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从宽幅度的具体标准、认罪认罚的认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被告人对制度的不确定性感到担忧,当判决结果未达到预期时,容易引发上诉。

5.3.2 缺乏有效的上诉审查机制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缺乏专门的审查机制来判断上诉理由的正当性。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往往对上诉理由的审查不够严格,只要被告人提出上诉,就启动二审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合理上诉行为。

六、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法律后果

6.1 对被告人的影响

6.1.1 维持原判

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被告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原判决的刑罚,还可能因上诉导致执行时间的拖延,增加诉讼成本。

6.1.2 改判

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量刑不当等情形,将依法改判。改判结果可能对被告人更为不利,尤其是在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引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罚。例如,被告人黄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黄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认为黄某无正当理由上诉,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违背诚信原则,最终将其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1.3 发回重审

当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将使案件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被告人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且重审结果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6.2 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6.2.1 增加司法成本

被告人上诉导致二审程序启动,司法机关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审理。这不仅增加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负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整体司法效率。

6.2.2 影响司法公信力

频繁的上诉以及不合理上诉行为,容易使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产生质疑,降低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在一些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却未受到相应制裁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认为司法程序存在漏洞,进而影响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6.3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

6.3.1 削弱制度的激励作用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随意上诉,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受到冲击。如果被告人通过上诉能够轻易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承诺,而不承担相应后果,那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选择认罪认罚时可能会产生犹豫,降低制度的吸引力和适用效果。

6.3.2 破坏制度的稳定性

上诉问题的频繁出现,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构建的相对稳定的诉讼关系。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需要更加谨慎,担心被告人上诉引发的后续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顺利推行和稳定运行。

七、应对认罪认罚后上诉问题的建议

7.1 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教育引导

7.1.1 强化权利告知与释法说理

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上诉权、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通过制作通俗易懂的权利告知书、开展专门的释法说理活动等方式,确保被告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意义和后果,避免因误解而上诉。

7.1.2 开展法制教育与心理疏导

针对部分被告人存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司法机关可联合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对被告人开展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上诉权的正确行使方式以及滥用上诉权的法律后果。同时,关注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正确面对判决结果,减少因心理因素导致的不合理上诉。

7.2 提升司法机关办案质量与水平

7.2.1 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和实践,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核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量刑建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减少因量刑偏差引发的上诉。

7.2.2 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司法人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注重向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作出判决、提出量刑建议时,详细阐述依据和理由,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和说服力。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疑问,要及时给予解答,消除其疑虑,促使其服判息诉。

7.2.3 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被告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鼓励值班律师积极参与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协助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降低上诉风险。

7.3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

7.3.1 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

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标准和幅度,统一各地司法实践的操作尺度。规范认罪认罚的认定程序,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建立健全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机制,明确被告人在不同阶段反悔的法律后果,引导被告人理性行使权利。

7.3.2 建立专门的上诉审查机制

设立专门的上诉审查程序,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进行前置审查。由专门的合议庭或法官对上诉理由进行初步审查,判断上诉是否具有正当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上诉,可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直接驳回上诉,提高司法效率,遏制不合理上诉行为。

7.3.3 完善抗诉机制

明确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案件中的抗诉标准和程序。对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严重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浪费司法资源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提出抗诉,维护司法公正和制度权威。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形成对抗诉案件的统一处理意见,确保抗诉效果。

八、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涉及被告人、司法机关以及制度本身等多个层面。被告人上诉权作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同时也需要有效遏制不合理上诉行为,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制度的稳定运行。通过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教育引导、提升司法机关办案质量与水平、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等多方面措施的协同推进,有望实现被告人上诉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目标的平衡,促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还需持续关注这一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