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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在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制品时,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于食品表面,宣称目的是“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2024年6月,公安机关取样检测发现7个样本均含敌敌畏成分;同年11月扩大检测后,42个样本中29个检出敌敌畏。会泽县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涉案规模:加工费为1500元/吨,腌制完成后计划运往云南昭通市巧家县销售。扣押涉案肉类总计2621.8公斤(包括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
敌敌畏被《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作为有机磷杀虫剂,人体摄入后可能导致中毒反应,轻则头痛、呕吐,重则引发呼吸衰竭或死亡。涉案食品计划销往市场,潜在受害群体包括不特定消费者,危害公共食品安全。腌制过程在家庭冷库完成,监管难度大,依赖公安机关主动侦查发现。低成本防虫手段(敌敌畏价格远低于食品级防腐剂)与高利润加工费形成犯罪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