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分局接到昆都仑区食品商店保卫科的报告:该店所属跃进食堂45岁的女工曹某某在3月19日4时50分左右在上早班途中骑自行车至少先路东段包钢职工医院西侧时被一名骑自行车的歹徒拦路强奸、抢劫。
老照片:骑自行车的妇女
接报后昆都仑分析刑侦股的侦查员立即驱车前往曹某某家,对曹某某进行访问,下面是曹某某口述的受害经过:
“3月1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我从96街坊的家中出来,从少先路东端骑车往西,这时天很黑,街上没一个人,刚过包钢职工医院门前北围墙的施工缺口时,就听见后面有人骑自行车追赶上来,并一直尾随我至少先路和林荫路交叉口处把我拦住并将我从自行车上拽了下来,然后他指着包钢医院正门西侧的小房子说:‘到那边去玩玩’。我看前后左右没有一个行人,就用好话央求他说:‘姨身上有5块钱给你买吃的,若要自行车也给你,放过姨吧。’”
“尽管我再三求饶,可是那小子还是不依,用一根像改锥一样的东西顶在我的后腰部,逼着我到路南,钻过施工铁丝网,拉到看车房墙根下,先解开我的裤子,用手抠我的阴部,后要强奸但因为是站着,所以未遂。随后他又把我拉到小房内,用他的棉袄铺在地上后把我绊倒,抬起我的腿……然后强奸,强奸过程中还说了许多流氓话。”
老照片:骑自行车的男青年
“强奸后,他又搜了我的身,抢走钱包一个,里面有5元现金,山西省粮票120斤,内蒙粮票23斤,布票25尺以及洗澡票和理发票若干。最后,这小子强令我继续往西走,他自己向东拐进包钢职工医院东侧的看车房就不见了。那小子身高大约1米65,跟我差不多高,说话像东北或者河北口音,年龄约22~23岁,天太黑了,没看清脸面。”
山西省粮票
内蒙古粮票
发案后,曹某某由于惊吓和气愤,另外担心自己的名誉受损,因此只向单位和自己的丈夫说了被拦路抢劫的情况,直到三天后才吐露了被拦路强奸和抢劫的全过程。
此案被公开后,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尤其是女职工人心惶惶,一时间没有女工敢上早班和下夜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此,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党委非常重视,决定组建专案组,将此案列为重案进行立案侦查。局长、指导员、刑侦股长率领侦查、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复查,对现场周围环境方位进行观察、测量、拍照和绘图,并将曹某某带到现场进行第二次访问。
由于已经过去了三天,而且在3月20日那天又下了一场雪,再加上人来人往的脚踏,所以现场已经完全被破坏,因此勘查一无所获,没有获取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对此,专案组并不气馁,而是根据受害者曹某某提供的情况以及复查现场时得出的印象,对案情得出如下四条初步分析结论:
1、犯罪分子在凌晨4时左右从包钢医院出来,很可能在包钢医院有落脚点,当时包钢医院内有两个施工单位建筑队在施工,因此建筑队的夜勤人员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大。
2、在包钢医院陪床的家属或者夜间急诊的随同人员临时起意的偶然作案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3、从案发时间分析,一般上早班、下夜班人员没有作案时间,基本可以排除。
4、从犯罪分子骑自行车且骑车速度较快的情况分析,不像是起早散步或锻炼身体的人员临时起意作案。
于是,排查就根据以上四点分析开展。
经核实,案发当时的时间段里,包钢医院急诊室没有接待急诊病人。值班护士也证实:住院病人的陪床家属当时也都在病房内,没有外出。医院存(自行)车处证实:当天凌晨4时以后并没有人来存车或者取车。这样,陪床家属和急诊随同人员作案的可能性被排除。
70年代的医生和护士
经核实,当时在包钢医院施工的两个施工单位分别是内蒙古第二建筑公司第一施工队和包钢民建公司施工二队。当时内蒙古第二建筑公司第一施工队在医院里有两名夜勤人员,年龄都在27岁上下,但是身高和体态和受害人曹某某描述的犯罪分子的身高体态不符,因此予以否定。包钢民建公司施工二队在医院里有四名夜勤人员,年龄在20岁至26岁之间,是否有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
为此,专案组对受害者曹某某进行第三次询问,曹某某又提供了更为详细的犯罪分子的细节特征:身穿毛衣、脸型是瓜子脸、左手的动作要远多于右手。于是,专案组根据曹某某的叙述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一次“刻画”:男,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1.64~1.66米左右,瓜子脸,操东北或河北口音,习惯性使用左手,外穿棉袄,内穿毛衣,骑自行车,手持铁棍或改锥一类的凶器。调查范围缩小到包钢民建公司施工二队在包钢医院的四名夜勤人员。
老照片,施工队
在包钢民建公司保卫科和劳资科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调出了3月19日凌晨4时在包钢医院夜勤的四名工人的档案和照片。先将照片给受害者曹某某进行辨认,首先曹某某自行将时年18岁的赵某否定掉,因为他是圆脸、且身高1米73。随后又否定掉了长脸、身高1米78的孟某某。剩下的李秀峰和马振峰,曹某某表示无法判定,且李秀峰和马振峰都是瓜子脸、身高都在1米64左右,所以专案组的重点怀疑对象就集中在这两个人的身上。
在否定掉赵某后,专案组根据赵某的父母都是共产党员这一有利条件,侦查员们直接对赵某家登门拜访。
在赵某父母的配合下,赵某提供了一些3月19日夜勤的情况:“那天,我和孟某某睡在东边的打更房,李秀峰和马振峰睡在西边的打更房。大约5点左右,马振峰来敲我们的门,是我给他开的门,他进屋后说:‘西屋太冷’。我看马振峰内穿毛衣、外披棉袄……”
随后侦查员又直接询问了孟某某,对赵某的话进行求证。结果,孟某某也证实了赵某的说法,马振峰确实在3月19日凌晨5点左右以“西屋太冷”为由来东屋睡觉。
如此看来,马振峰的嫌疑提升了。
当排查工作逐步深入后,马振峰的更多疑点被揭露出来:
1、赵某和孟某某都证实:在他们被专案组约谈后,马振峰就向他们打听“公安局找你们干啥?”
2、调查发现,马振峰的右手受过伤,所以他干活的时候习惯用左手,这和受害人曹某某反映的犯罪分析习惯用左手的细节相吻合。
3、马振峰本人没有棉袄,只有一件皮袄,但是同队工友李某某有一件棉袄,赵某和孟某某也说3月19日马振峰身上披的那件棉袄像是李某某的。
专案组于是找李某某谈话,但是李某某一口咬定他那天一直把棉袄铺在自己的铺位上垫着睡觉,没有出借过。但是,经专案组指出利害关系后,李某某承认3月9日凌晨3时马振峰说要去工地偷圆木,借走了他的棉袄和自行车,并在天亮后将棉袄和自行车一并送回的实情。
经侧面多方打听,马振峰确实在3月19日凌晨将一根圆木用自行车拉回了家,因此马振峰被专案组正式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4月17日,经局长批准,专案组正式传唤马振峰,不过马振峰到案后佯装镇静,一口咬定自己除了在3月19日凌晨在工地偷了一根圆木回家之外“什么坏事也没干过”。即便在有相关关系人证词的情况下也只承认对曹某某实施抢劫,拒绝承认对曹某某实施过强奸。不过,当曹某某在听到了马振峰说话的声音后极为肯定地表示:强奸自己的就是这个人!
这种情况下,审讯的“强度”就升级了,一轮“大记忆恢复术”后,马振峰最终承认:自己是在偷了圆木回家,然后骑车回工地的途中遇到了曹某某,临时起意追上她并对她实施了强奸和抢劫。其供述的时间、地点、行动路线、使用的凶器(改锥)等细节和受害者曹某某描述的受害过程完全吻合,并且专案组在马振峰家搜出了曹某某的钱包以及部分粮票、澡票和理发票。
最终,本案历经二十七天的战斗终于告破,马振峰最终因抢劫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