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焦点: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现就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积极推动药品全品种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和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并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强化赋码,确保准确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准确性、唯一性,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将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便医药机构验证反馈。
(二)强化采集,确保应扫尽扫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要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
(三)强化应用,确保带码管理
要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的药品(、、等除外)要全部带码。申请新增纳入目录的药品,企业应承诺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申请追溯码,并承诺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带码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申请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时,要带码挂网。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时,要带码投标。
(四)强化服务,确保安全便捷
国家医保局将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查询功能,建立药品追溯码、商品码与医保药品编码的三码关系映射库,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包装级联映射库、各类追溯码的追溯码规则库,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购药参保人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渠道,快速查询药品生产、零售、使用等信息。鼓励购药参保人查询追溯码,持购药凭证维护自身健康权益,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五)强化管理,确保精准高效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基金预付可向采集上报药品追溯码工作实施较好的定点医药机构倾斜。要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码在经办审核、拨付、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维度,对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串换上传等情形,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行政处理等。国家医保局将加强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聚焦药品追溯码构建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严厉打击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部门协同
(一)明确各方职责
医保部门要推进药品追溯码在目录管理、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公共服务、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深化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的采集应用工作,通过省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省级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共同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共享核验,守护基金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在药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追溯码应用问题要及时反馈医保或药监部门协调处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质量管理,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完善药品追溯系统。
(二)推动数据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药品追溯码的互联互通,形成广泛数据关联,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将药品基本信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追溯码使用信息等纳入各相关部门共享范围,打破信息孤岛,破除数据壁垒,最大限度发挥药品追溯数据价值。各相关部门间要明确追溯数据共享的范围、责任、权限和保密要求,加强网络安全措施,推进数据共享的同时保障数据安全。
(三)强化部门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贯通协同,建立健全重要线索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实现部门间线索互移、结果互通,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通过部门联动,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等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倒卖药品以及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合理规范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在药学类服务价格中合理体现劳务价值和成本,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在工作落实中,发现苗头性风险隐患或遇到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加强案例曝光,用好用活正反两方面典型,实现正向激励和警示震慑作用双促进。要提高公众对药品追溯码的认知度,强调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维护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等方面中的共同责任,倡导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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