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聊天,得知同事工作之余炒股挣了不少钱,张某也研究起了炒股。会计专业的他对股票投资颇有点天赋,几次小试牛刀后便轻松从股市挣了一些钱。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财富的积累,张某嫌股票挣钱太慢,开始炒起了收益和风险更大的期货,并把手伸向了公款。
3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
侵吞公款
安徽籍男子张某,多年前离异后,一直单身。2022年1月,其所在的某建设集团公司从某中标公司手中拿到了承建某道路的分包项目,张某被派往该项目部担任会计。
当年3月,中标公司通过农民工专户发放了38.96万元农民工工资,由于这些农民工工资已经由张某所在的分包公司足额发放,因此导致重复发放。
之后,张某所在的分包公司总负责人杨某安排张某负责追回重复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上缴到公司账户,用来购买保险和支付建筑材料费用。由于张某收缴资金进度缓慢,中标公司为了简化程序,直接支付了22.2万元保险费用。
当年3月28日,张某将重复发放的38.96万元全部收缴到其个人账户之后,发现保险费用已经由中标公司支付,张某见有机可乘,便把16.76万元上缴到公司账户用于结算材料款项,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22.2万元截留占为己有,并转入其个人期货账户用来炒期货。
2024年5月,分包公司负责人杨某发现张某近段时间上班经常看不到人,偶然间听到张某工作之余在炒期货,于是想起两年前那笔重复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赶紧找班组长打听这笔钱的去向。得知钱被退回后直接转到了张某私人账户,杨某担心这些钱出问题,遂找到张某询问收缴重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钱是否全部入了公司账户。
眼见瞒不过去,张某主动承认其侵吞了这笔公款并拿去炒期货亏损的事实。最后,分包公司经过研究解除了张某的职务和劳动合同,并责令还款。
二
血本无归
在多次督促张某还款未果后,分包公司发现张某潜逃,遂选择报警。
2024年11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并移交给永新公安。据张某归案后交代,至案发时已炒期货3年多,先后亏掉了两套房,并通过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十几个网络平台贷款炒期货,均亏得血本无归。侵吞公司资金的行为被发现后,张某已无力还款,又害怕承担刑事责任,只得潜逃外地,靠几个姐姐轮流接济过日子。
三
被判入狱
2025年2月18日,经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张某利用担任公司会计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资金22.2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期货,案发后经多次督促仍未返还,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将张某提起公诉。
3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公司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1.完善制度管理。企业、公司应优化和规范内部财物保管、监督制度,完善员工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财物流转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实时处于可控范围。
2.设立对公账户。对于企业或公司的交易往来,应当设立对公账户,一是能够及时掌握财物情况;二是保证企业、公司财物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防范任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3.重视教育培训。定期对企业、公司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要求员工要守廉洁之心,拒不义之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来源:新法治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