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对商户来说是提前锁定收入,对消费者而言则能获得较大优惠幅度,可谓是双赢之举。但在生活中,不少预付式消费场景因为缺少监管和规则引领,逐渐演变为商户坑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侵蚀社会消费信心的“割韭菜”手段。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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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其配偶闫某某共同经营崇州市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徐某与闫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唐某系徐某配偶。

2019年7月

原告谭某向某儿童摄影服务部付款3569.1元,当日消费569元后,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即向谭某出具了充值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该收据注意事项载明“定金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

2022年5月

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向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其经营者并未在注销时对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充值金额进行处理,包括谭某在内的几十名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谭某请求判令马某、闫某某、徐某、唐某连带退还谭某双倍定金6000.2元。

收据载明“定金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那“我”的“定金”还能收回来吗?

法院审理

谭某在本案主张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行为,案涉收据上虽载明了“定金恕不退还”,但并未约定收取该款可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内容,该笔款项不具有担保性质,其法律性质应为预收款,故崇州法院对谭某要求双倍退还预收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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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谭某通过预付费的方式在某儿童摄影服务部购买儿童摄影服务,即与该服务部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应向谭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由于自身原因歇业致使谭某付费摄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闫某某、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马某、闫某某、徐某因未能提供谭某具体消费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按照谭某诉称的消费金额确定马某、闫某某、徐某应退还谭某的预付款为3000.1元,唐某对徐某承担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于同时起诉的其他几十名消费者,法院依法判决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全部退还未消费预付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判决已生效。

定金VS预付款

对比项定金预付款法律性质

担保合同履行

具有惩罚性

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无担保作用

违约后果

适用双倍返还

或没收规则

仅返还本金 数额限制

不得超过

合同标的20%

无限制 成立条件

需实际交

付且书面约定

可口头

或书面约定

适用范围

适用各类

有偿合同

常用于以金钱

为标的的合同

法官小提示:“定金恕不退还”的内容明显排除了谭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该内容对谭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

预付费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并广泛运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旅游、餐饮等各类生活场景。

而预付费式消费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有道、预付费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费消费者的消费困境,不仅有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法官提醒:警惕预付式消费风险,依法理性维权

01

理性消费,警惕“优惠陷阱”

预付式消费往往以“折扣大、充值返现”吸引消费者,但商家若经营不善或恶意跑路,消费者易面临“钱货两空”。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前,一定要审慎评估商家资质,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优先选择有备案、信誉良好的经营者。

02

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关键证据

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条款。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务必保存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若商家口头承诺“不限次数”“随时退款”,应要求写入合同,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03

依法维权,善用多元途径

1.协商与投诉:发现商家异常(如频繁更换负责人、服务缩水),立即协商退款,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民事诉讼: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3.集体诉讼:针对“职业闭店人”恶意转移资产,消费者可联合起诉,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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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法惟民 博学慎断-

供稿 | 唐彬峰

编辑 | 丁 婕

一审 | 余 珂

二审 | 闫宇飞

三审 |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