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绚烂的烟花是节假日烘托氛围的助燃剂,每到逢年过节便有不少民众购买烟花,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时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的消费者负责?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春节期间,陈某向某烟花公司购买烟花数箱,因烟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陈某在户外燃放时,将三十米外的邻居李某左眼炸伤,为此李某花费大额治疗费用。后李某向陈某、某烟花公司沟通赔偿问题无果,遂诉至法院,以烟花存在产品缺陷为由要求陈某、某烟花公司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失。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伤情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所致。案涉烟花燃放时出现低炸、散筒、四处乱射,没有按正常的轨迹垂直射向天空等现象,存在产品缺陷;而消费者张某从正规商铺、按照正常的使用方式进行燃放,其不承担产品责任,据此认定某烟花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并造成李某的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规定,组合烟花在燃放时不得出现速燃、冲头、冲底、冲射、发射偏斜角、低炸等现象。
案涉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属于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长汀法院遂依法判决某烟花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在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但烟花爆竹不同于其他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是发生烟花使用过程中发生侵权事故,消费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要求相应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消费者在此类商品的购买使用过程中,应保留购买记录相关证据。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身或他人受伤的情况,除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外,应第一时间报警,以警方的出警记录仪记录案发现场的原始情况,为后续诉讼留存关键证据,自行拍摄的视频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但是若视频未记录完整的过程,自行拍摄的视频可能存在证明力的瑕疵。同时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当注意遵守烟花燃放的各种要求,按照相应操作规范及安全要求,在适宜的空间场地燃放烟花,最大程度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若未按照安全要求进行燃放,则发生损害时自身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原创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 供稿:周小青 黄颖娴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