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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结婚近50年

马上就要步入金婚

某日,甲发现

对电子设备一窍不通的乙

近期频繁用手机和舞伴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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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感觉婚姻出现问题

与乙发生激烈争吵

要求乙与自己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约定将二人名下所有房产、

车辆、存款归甲所有

乙被迫接受了甲的请求

二人签订的这份协议有效吗

随观澜君一起了解

公证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甲乙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一方所有,但该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甲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约定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以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作出的约定虽然有效,但受胁迫方,即本案中的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京司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