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小区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新鲜事”受到舆论热议。在广州番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被小区业委会解聘后,拒不移交资料和财物,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近日作出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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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湾小区解聘原物管公司,实现业主自管(图源:网络)

海龙湾小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北部,由48栋9~12层的小高层住宅组成。2024年8月,小区业委会正式接管小区,这意味着该小区正式由业主自行管理,提供物业自治服务,原物业管理公司——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退场

自管的根本原因是原物业公司太差,以前我们换个楼道灯泡都要等很久,还经历过垃圾成堆臭气熏天。”最早推动小区自管的志愿者之一、业主黄先生对媒体表示,“炒掉”物业公司更多是业主们的无奈之举。

媒体曾引述该小区业委会成员的话说,小区自管后预计每年将会积累300万元左右共有资金,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业主缴纳管理费和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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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湾小区业委会办公室(图源:广州日报)

然而,海龙湾小区在进入自管的过程中,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料、财务对接工作遇到了障碍

据了解,2024年9月17日,海龙湾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按规定解除,但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续未按规定,按时向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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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海龙湾小区(图源:网络)

对于这种行为,2025年2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对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4﹞223号》载明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违法事实: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解聘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龙湾小区全体业主之间的物业委托服务关系,并于2024年7月19日书面通知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截至2024年9月17日已满60日,物业服务合同已按规定解除。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4年10月2日内),向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而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仍未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

据了解,本次罚款内容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9万元。处罚依据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看番禺」了解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载明: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予以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涉事物业公司被罚款9万元,接近处罚上限,表明了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态度,释放了深化法治化治理的积极信号,为行业规范化和业主权益保障树立了标杆。

这次处罚为行业敲响了警钟,物业管理行业应严守合规经营底线,加速从“管理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型,主动适应业主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和法治环境。唯有如此,才能推动行业从“矛盾高发”走向多方“共建共治”。

文:看番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