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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扒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安福县平都镇某某超市,趁被害人龚某欲离开超市掀开超市门口卷帘门之际,窃取龚某上衣口袋内的Apple(苹果)iphone14手机一部,得手后将手机以6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3441元。案发后,欧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欧阳某某近亲属代其赔偿龚某5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阳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欧阳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窃得财物多少,都构成盗窃罪。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偷盗钱财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人员密集处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尽量贴身放置,避免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