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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德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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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德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德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主体作用,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规范、高效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德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2月18日--3月20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838—2556650

邮 箱:2728270811@qq.com

地 址:德阳市旌阳区瑞河街57号

邮 编:618000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德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保障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德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的城中村改造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 旌阳区人民政府(含天府旌城管委会)、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对应辖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各项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旌阳区人民政府【含天府旌城管委会】、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授权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农业、统计、审计、监察、劳动社保、民政、公安、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六条 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办发〔2021〕50号)及本意见规定具体实施。

第七条 落实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借款(政府专项债)、征收补偿费用等情况后由有权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人原则采用房票安置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一年内未使用房票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九条 德阳市中心城区域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三)(四)项补偿,按照《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办发〔2021〕50号)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的,按照《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办发〔2021〕5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采用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叠加享受房票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

第十一条 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德府函〔2023〕1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意见规定,开展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旌阳区人民政府(天府旌城管委会)、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审定的改造范围,按照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和住房安置对象的条件及办法。

第十三条 落实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借款(政府专项债)、征收补偿费用等情况后由有权政府实施征收。

第十四条 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时,最新公布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4。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时,最新公布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确定。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时,最新公布的四川省政府批准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

(三)住房安置

1.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辖区相关政策执行。补偿费用原则采用房票形式支付。

2.采取住房货币化实物安置的(房票形式),由安置单位向安置对象发放房票,安置对象用房票自行购买商品房实现住房安置,房票面值(票面金额)剩余部分,安置单位按规定退还安置对象;不足购房款部分,安置对象自行支付。

房票面值(票面金额)依据安置对象应享受住房安置面积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综合价计算确定。住房安置面积按被安置对象每人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同时每人可按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综合价的50%优惠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单位给予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1万元购房安置补助和每人一次性享有购房过渡费补助1500元,补助费用均计入房票面值。房票其他奖励政策,住房安置对象可叠加享受。

选择本安置方式的安置对象未按规定使用房票的,可自动采取“(三)1”方式安置。

(四)养老保障

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相应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保障办法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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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住建局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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