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演员崔某某散布谣言,公安机关认定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而对其行政处罚。笔者根据11年公安派出所、法制工作经验和八十余起治安处罚案件行政复议诉讼的代理心得,书写文章一篇《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的法律问答——以网络散布谣言为例》。
一、案例
央视网消息:2月13日,浙江东阳警方通报,针对网上流传“女演员崔某某自曝无证酒驾肇事逃逸”事件,经全面调查,其自曝内容系不实信息。经查,近期,崔某某(女,36岁)在网络平台直播时,为博取眼球、吸引粉丝,编造自己曾在横店拍戏时无证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虚假事实,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崔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什么是散布谣言?
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或者明知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而散布、传播,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行为。
四、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3.本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常见情形
1.编造虚假信息并散布
被处罚人虚构、编造事实并在网络上发布,该类信息是完全编造的、虚构的,没有任何根据。
2.明知虚假信息而散布
被处罚人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的信息,而仍然在网络上转发发布。
3.未核实信息真假而散布
被处罚人在转发他人发布的信息时,没有核实信息的来源渠道,就在网络上发布。
4.篡改真实信息后散布
被处罚人对官方报道的真实消息进行篡改后,在网络上发布。
六、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如何处罚?
一般情形: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被处罚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罚款收据等。
十、被处罚人散布谣言被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
(一)事实认定错误
1.时间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散布谣言的时间,要与询问笔录、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时间、告知笔录相符等记载的相符,不能出现矛盾。
2.地点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散布谣言的地点,要与询问笔录、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地点、告知笔录等记载的相符,不能出现错误。
3.发布的网络平台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散布谣言的网络平台,要与询问笔录、实际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告知笔录等记载的相符,不能出现矛盾。
4.未认定主动投案
有的被处罚人并非现场抓获,而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果未认定,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二)无违法的主观故意
实践中,无违法故意有两类情形:
1.被处罚人在转发他人信息前,尽到了核实义务,不能认定其有散布谣言的故意。
2.被处罚人发布的信息早于官方,后经官方证实,信息是真实的。
(三)未扰乱公共秩序
被处罚人仅在少数人的微信群发布信息,群友也未转发,未扰乱公共秩序。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未查明发布信息的转发数、点击量
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要查明被处罚人所发布的信息,具体的转发数、点击量。
2.未查明扰乱了公共秩序
被处罚人发布信息后,未查明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情况。比如,网民对该信息的反映程度、国家机关因为该虚假信息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五)违反法定程序
治安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处罚有可能会被撤销。实践中,常见的违反程序如下:
1.未立案登记就开始调查取证
立案登记是治安处罚的第一步,而后才能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如果还未立案登记就开始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2.一人执法
治安处罚中的询问、现场检查、证据保全、扣押、辨认、行政处罚前告知等调查取证程序,进行上述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由二个以上的民警进行,如果是一个民警进行,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4.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如果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以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处罚人口供,则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要求予以排除。
5.治安处罚作出前未进行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进行告知,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6.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如果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案情复杂,公安机关也以案情复杂延长了办案期限,作出处罚前应当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如果未经讨论则属于违法法定程序,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7.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如果法制审核人员系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且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则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8.超过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从受案之日最长要在六十日内办结,如果超出该办案期限,则会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六)法律适用错误
1.未引用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写明所处罚依据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2.未引用主动投案条款
有的被处罚人并非被现场抓获,而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主动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引用主动投案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主动投案的事实,但未引用主动投案的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七)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如果被处罚人的行为符合《公安部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导意见》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就应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进行处罚。如果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会被撤销。
十一、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能做什么?
(一)参加行政复议
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查阅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提交听证申请、参加听证,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
(二)参加行政诉讼
代为参加行政诉讼的具体事项:提交行政诉讼状,查阅、复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参加庭审等。
十二、散步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如何撤销?
(一)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被处罚人在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处罚存在以下情形,会被复议机关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人民法院撤销撤销
被处罚人被处罚后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三)公安机关自行撤销
被处罚人被行政处罚后,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且未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通过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接到反映后,会对散布谣言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会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十三、结语
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复杂多样,每起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被处罚人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公安机关提交证据后,及时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其中存在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方面问题,提出代理意见递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以便于及时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北京郭晓航律师
职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侦、法制工作11年,办理黄赌毒治安处罚案件、酒驾醉驾交通处罚案件、刑事案件数千起
擅长领域:黄赌毒治安处罚、酒驾醉驾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醉驾辩护、刑事辩护
业绩:二十八起嫖娼、赌博、酒驾行政处罚被撤销、阻止下达、降低幅度;多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
工作经验、成功案例介绍
公安机关工作期间
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侦、法制工作11年,累计办理治安处罚案件、酒驾醉驾交通处罚案件共计6000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办理的常见治安处罚案件种类如下:
1.卖淫、嫖娼
2.赌博
3.吸食、注射毒品
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5.寻衅滋事
6.猥亵
7.侵犯隐私
8.(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9.(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10.盗窃
11.故意损毁财物
12.侮辱、诽谤
13.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网络散布谣言)
办理的常见交通处罚案件种类如下: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4.醉酒驾驶机动车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律师执业期间:
律师执业3年来,办理黄赌毒、打架、扰乱单位秩序等治安处罚案件、酒驾醉驾交通处罚案件共计80余件,其中嫖娼行政处罚撤销15件、阻止下达行政处罚4件、降低幅度2件;赌博行政处罚撤销4件、阻止下达行政处罚2件;酒驾行政处罚撤销1件。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一)嫖娼
嫖娼行政处罚撤销15件:
1.白某某嫖娼案,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2.郭某某嫖娼案,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3.李某某嫖娼案,行政复议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李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4.姚某某嫖娼案,行政复议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姚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5.黄某某嫖娼案,行政复议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黄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6.赵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赵某某撤诉。
7.纪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纪某某撤诉。
8.张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张某某撤诉。
9.熊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熊某某撤诉。
10.崔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崔某某撤诉。
11.靳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靳某某撤诉。
12.钟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钟某某撤诉。
13.陈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陈某某撤诉。
14.怀某某嫖娼案,行政诉讼阶段,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15.韩某某嫖娼案,行政复议维持,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韩某某撤诉。
阻止下达行政处罚4件:
1.曹某某嫖娼案,公安机关拟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未对曹某某下达行政处罚。
2.田某某嫖娼案,公安机关拟给予行政田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未对田某某下达行政处罚。
3.郑某某嫖娼案,公安机关拟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后,未对郑某某下达行政处罚。
4.颜某某嫖娼案,公安机关拟给予颜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后,未对颜某某下达行政处罚。
嫖娼行政处罚降低幅度2件:
1.石某某嫖娼案,公安机关拟给予石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仟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给予石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2.刘某某嫖娼案,公安机关拟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仟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给予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赌博
赌博行政处罚撤销4件:
1.顾某某赌博案,行政复议阶段,公安机自行关撤销行政处罚,顾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2.王某某赌博案,行政复议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王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3.张某某赌博案,行政复议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张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4.李某某赌博案,行政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李某某撤诉。
阻止下达行政处罚2件:
1.孙某某赌博案,公安机关拟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未对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
2.万某某赌博案,公安机关拟给予万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后,未对万某某下达行政处罚。
(三)酒驾
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行政复议阶段,公安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惠某某撤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