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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入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了“唐僧肉”,成为不法者争夺的重要资源,近几年来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时有发生,这些不法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更对个人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近日,忻府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以注册手机APP免费领取塑料盆为诱饵,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安某在山西省大同市、朔州市、原平市等地推荐人们在手机上注册某软件。二人在注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发送到特定的微信工作群内,注册成功后,群内会有专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其8元到17元不等的佣金。
2024年3月初,被告人周某和安某流窜到忻州市忻府区,与本市部分小区附近的快递站老板商议后,以注册手机APP免费领取塑料盆为诱饵让取快递的用户注册上述软件并从中获利。其中,2024年3月,被告人周某和安某共同使用微信账号收取上线给付佣金3400余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周某使用微信账号收取上线给付佣金1700余元;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安某使用微信账号收取上线给付佣金3900 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安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向他人出售,非法所得金额达918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追缴二被告人共同非法所得9185.6元,其中被告人周某退缴3485.8元,被告人安某退缴5699.8元。

近年来,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买卖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群众因为推销电话而不胜其扰,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还可能导致电信诈骗等案件的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自己的联系电话和身份信息,不随意注册陌生软件,另外物流公司、房产中介、物业公司、装修公司等行业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树立保密意识,不泄露、不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