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范文舟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打赏”也日益成为网民表达情感进行网上消费的新手段。有人为了喜欢的主播,投入大量的金钱。那么,打赏的钱,不知情的配偶能否要求主播返还?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夫妻财产打赏争议案。
据悉,肖女士系家庭主妇,经常在某音平台直播间刷礼物给主播,其丈夫赵先生发现后将肖女士及主播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肖女士向主播赠与某音平台礼物无效并返还打赏款及利息。
赵先生诉称,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肖女士通过其本人及母亲的某音账户向主播巨额打赏,打赏金额约50余万元。肖女士的打赏款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主播在明知肖女士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诱使其将大额资产通过“某币打赏”的方式转移,亦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其有权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主播辩称,肖女士注册成为某音平台用户后,即与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主播与肖女士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肖女士在某音平台充值并用虚拟币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打赏,主播并未获得真实的货币,而是根据收到的虚拟道具作为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进而向某音平台获取报酬,肖女士的打赏行为与主播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肖女士对于直播内容的打赏,看似针对主播个人,实则是享受到平台提供的服务并获得精神愉悦而支付的对价。且主播与肖女士不存在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故请求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女士通过平台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在直播、打赏结束后,平台再按其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平台向主播支付相应报酬。由此可见,主播并非直接从肖女士处取得相关款项,与肖女士形成合同关系的并非主播而是某音平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先生无权径行要求主播向其返还打赏虚拟币的折价款及利息,故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至此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