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斗鱼’”平台关注了一个博主,进了粉丝群,加了微信,慢慢聊天就熟悉了。”
“领头的问我有没有20万,我说没有,他们打了我两三个小时,我浑身没劲了,就把我抬下山。”

2023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持护照从云南省勐腊县磨憨口岸出境至老挝旅游,后被他人强行带至缅甸大其力友华园区天龙公司,被迫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年6月,该公司迁至花园物业园区,李某某继续在该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直至同年10月,因缅甸果敢老街打仗,天龙公司停止诈骗活动一月左右后,李某某被卖至花园物业隔壁园区的诈骗公司,继续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直至2024年2月下旬,李某某与其他同事被转移出诈骗园区,后李某某逃出诈骗公司,同年3月19日,李某某从边境口岸申请入境回国,入境后便被云南省孟连县警方移交至贵州省松桃县警方带回配合调查,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境外诈骗窝点期间联系其亲属寻求救助。

“我们的工资名义上是按照我们诈骗来的资金的6%发放,实际上发多少都是主管说了算,我的工资折合人民币每个月1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境外参加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主动从口岸申请回国投案,到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被他人胁迫至在境外诈骗窝点被迫从事诈骗活动,系胁从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我在诈骗窝点人身是受限制的,24小时内保安看着我们。”
“我在这边过的不好,别告诉我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有话说:信息网络的发展已经渗透了我们的生活,网上交友一定要擦亮眼睛,莫要轻易相信“网友”的推荐和分享,尤其是涉及金钱或者外出见面的问题,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自我防范,莫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万一遇见困难,在确保自己安危的情况下,一定要想办法联系家人,及时求助或者自救,获救的同时及时联系中国警方,哪怕面临牢狱也请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