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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在总统任期内的最后时刻,赦免了前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米利、福奇、利兹·切尼等人,随后又赦免了他的五位家庭成员。

拜登的赦免为预先赦免(Preemptive pardon),也可以翻译为“预防性赦免”。

有许多读者提出了一些问题:这种赦免有先例吗?合法吗?可以被川普撤销吗?某人接受赦免是否在法律上意味着某人有罪?

以下是我的分析。

01

美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赦免案,恐怕就是福特总统对尼克松的特赦了,这便是一起预先赦免。当时,尼克松并未被调查起诉,更未被定罪。在福特预先赦免他后,他便平安无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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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预先赦免在历史上,是有先例的。

只要在未被判刑前,就发布赦免,这样的赦免都可以称为预先赦免。

02

预先赦免合宪吗?

总统的赦免权来源于宪法,但是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总统可以预先赦免别人。

不过,最高法院的两起判例,可以为预先赦免提供法理依据。

一个是Ex parte Garland案,这是一起发生于1866年的判决,大法官们以5比4做出判决。判决书并不长,我在其中发现了这么一句话:The power of pardon conferred by the Constitution upon the President isunlimited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It extends to every offence known to the law, and may be exercised at any time after its commission, eitherbefore legal proceedingsare taken or during their pendency, or after conviction and judgment. The power is not subject to legislative control.

上面这段话中的重点部分,我为大家标粗了。大意是说总统的特赦权是不受限制的(unlimited),可以在未采取法律程序之前,就行使特赦权。

另一个案子是1925年的Ex parte Grossman案,最高法院更是一致裁决认为:宪法中所说的总统可以特赦一切反对合众国的罪行,这句话中的罪行,并不仅仅限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罪行,也包括所有未在法律中入罪的“藐视法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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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还认为,总统特赦“藐视法庭”的人,并不会危害到司法的独立,并不会危害到三权的分立。判决书再次确认总统有广泛的行使特赦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不受司法机构与国会的限制。

Ex parte Garland与Ex parte Grossman都没有直接提到“预先赦免”,但是最高法院通过这两个案子,对宪法进行了一通解释,从而为“预先赦免”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当然,现在的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决“预先赦免”违宪,但是看起来不大可能全然否决预先赦免。国会与各州也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以禁止预先赦免,但是这种可能性,基本上等于没有。

03

川普可以取消拜登的特赦吗?最高法院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判决,但是我在文章《拜登提前大赦,不给川普机会》中,提到过一个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判例,该判例发生于1869年。

当时,格兰特总统上任后,立马取消了前总统的一份特赦令。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就与此有关。

在判决中,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写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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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一旦特赦程序走完了,总统就不能撤销特赦。

如果特赦的程序还没走完,就可以撤销特赦。比如,总统发布了特赦、在特赦令上签了字,盖了章,但特赦令却没有交到被特赦者手中、或其代理人手中,或其服刑的监狱中的典狱长手中,那么特赦令可以被总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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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小布什总统也撤销过自己刚刚宣布的特赦。

根据1869年的这个判例(当时判决后,败诉方没有上诉),如果拜登对米利将军、家庭成员等人的特赦程序没有走完的话,川普可以撤销特赦。

拜登实际上可以简化特赦的程序,可以直接绕过司法部发布特赦,现在不清楚程序有没有走完。

04

某人接受赦免是否在法律上意味着某人有罪?

拜登在他的特赦令中说,他之所以发布特赦,并不是因为他认为被特赦者有罪,而是要避免这些人被政治报复。

最高法院在1915年有一个案子叫Burdick v. United States,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有一个dictum认为:如果特赦令中暗示了某种罪行,则对该特赦令的接受,便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认罪。

但是,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dictum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没有判例效力的。下级法院可以采用该说法,也完全可以不予理睬、不采用。

2021年9月,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一个案子做出了一个判决,这个案件跟川普的特赦令有关。

川普曾特赦了一位退役士兵,士兵也接受了川普的特赦(根据Burdick v. United States,如果士兵拒绝接受特赦,则特赦不生效)。后来,在其他的案子中,堪萨斯州的一家下级法院援引Burdick v. United States案,认为该士兵对川普特赦令的接受,构成法律上的认罪行为。

该退役士兵上诉到了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以3比0的结果,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并认为从来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如此错误地解读最高法院1915年Burdick v. United States案。

在判决书中有下面这么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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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某人接受总统的特赦,并不意味着构成法律上的认罪。

意思是,不管你认不认罪,你都可以接受特赦。接受特赦与认罪,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当然,这只是从法律上讲,是这样。

拜登在最后时刻预先特赦米利、福奇、利兹·切尼等人,他说是为了避免他们被政治报复。

但是,在最后时刻预先特赦5位家族成员,却怎么样都说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