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成都市中火险区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低火险区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区、新津区、简阳市、金堂县、蒲江县。辖区内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和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大风等极端条件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用好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监测预警指挥云平台,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火险火情预警、发现、响应和处置能力。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要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区(市)县、区(市)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发布禁火令时要靠前驻守,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级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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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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