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日,我院道交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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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被告王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十余万元的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侵权,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第一时间联系各方当事人到庭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各方释法明理,梳理争议焦点,计算赔偿明细,引导双方互相理解,最终在案件开庭之前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此次调解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案件进入后续复杂的诉讼程序,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也是该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一个生动体现。同时,道交庭还重视审判延伸工作,对于不能达成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并在判决后作好判后释疑、宣传教育等延伸工作。在该庭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事故造成一名未成年受害人面部创伤,瘢痕经治疗无法消除,虽然未构成人体残疾等级,但该创伤对受害人的个人形象和心理健康等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孩子的性别、年龄、受伤部位等特殊因素,法庭酌情支持了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判决作出后,向该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宣传,向该名未成年人发出法官寄语并赠送新年礼物,鼓励其在未来成长道路上,勇敢地面对挫折,努力前行。其监护人向法庭再三表示谢意,并表示会加强对孩子的监管,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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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两年来,涉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或自身在事故中受伤的案件呈上浮趋势,由于未成年人驾驭车辆的能力较弱,在事故中造成对方或自身损害的后果往往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春节假期即将到来,提醒广大家长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监管,提升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供稿:马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