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故意杀人未遂致人重伤一级如何处罚?

案例:王某1故意杀人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吉07刑终187号

判决时间:2024.09.05

损害后果:重伤一级

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6个月

案发时间:2023.09.07
判决时间:2024.09.05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于某秀系邻居,被害人于某秀与被害人于某林系父女关系。王某1与于某秀父女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经沟通未果。2023年9月7日6时许,因王某1看到于某林父女二人在院里准备动工建房,王某1携带尖刀一把,前往在于某家院内与于某理论,在该过程中,二人发生撕扯,王某1从后方左手搂住于某林,右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扎向于某胸部,后又扎向于某头部、右侧胯部等部位,于某秀上前拉拽阻拦过程中,王某1将阻拦的于某秀眼部扎伤。后被告人王某1妻子王某杰阻拦而未得逞。

于某林被刺伤3处,分别为左侧胸骨左缘第一肋间、面部、右侧臀大肌外侧。同日于某被送往前郭县医院,因无法处理转诊至吉林油田总医院,对面部外伤进行缝合处理后,建议转上级院,后被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开放性胸部损伤、血胸、胸骨骨折、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左侧总动脉破裂、左无名静脉损伤,并进行开胸探查术对左颈总动脉进行修补、无名静脉结扎等手术。于某秀于前郭县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眼睑裂伤、筛窦骨折、视神经损伤、眼挫伤。后经法医鉴定:于某林颈部大血管破裂构成重伤一级。2023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1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王某1提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而采取极端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其在行凶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持足以致命的尖刀对被害人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刺扎,不计任何后果,并致被害人于某重伤,故根据其客观行为能够认定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对上诉人提出的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虽主动投案,但对于本案影响定罪的相关事实未如实供述,故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提出的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系犯罪中止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持尖刀刺扎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属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符合实施终了未遂的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提出的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与被害人因邻里矛盾发生的纠纷,双方在案发起因上均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故对上诉人提出的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