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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年味渐浓

各路小偷也开始蠢蠢欲动……

年关往往是盗窃案件的高发期

利用人们疏于防范的心理

趁人不备,伺机下手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森某某至盱眙县陈某家中,使用“钥匙开锁”“砸锁”的方式进入陈某家中,盗窃陈某人民币3000元。

经检察院审理认为,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7月盱眙县法院判处森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履职

盱眙县检察院得知五保户被盗一事后,高度重视,先后安排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到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和陈某家中走访了解困难情况。经调查了解,森某某盗窃后将3000元挥霍一空,无力退赔。而陈某为村里“五保户”,属于肢体四级残疾人,无儿无女,现在的住房也是其弟弟的。陈某称被盗的3000元是自己通过省吃俭用攒出来,用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被盗后只能通过借钱吃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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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向陈某告知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政策。陈某当即表达愿意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随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办理相关司法救助的申请、审查、救助等手续。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取不义之财,不索不义之物。贪图小利盗窃他人财物,最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年终岁尾,人员密集,要时刻提高防盗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 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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