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渐进式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增强基本医保均衡性可及性,推动医保基金长期稳健可持续运行,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2025至2027年,分步推进实施省级风险调剂。2025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筹资和报销待遇政策;2026年3月底前,实施居民医保省级风险调剂金筹集、分配工作;2026年6月底前,居民医保省级风险调剂制度正式落地;2026年7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筹资和报销待遇政策;2027年3月底前,实施职工医保省级风险调剂金筹集、分配工作;2027年6月底前,职工医保省级风险调剂制度正式落地。后期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行省级统收统支。

二、建立省级风险调剂制度

分别设立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省级风险调剂金,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强化与基金预算管理的衔接和协同。省级风险调剂金由基础调剂金、附加调剂金构成。

(一)基础调剂金用于事前调剂。各市(州)以上年度统筹基金征缴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上解至省级,汇集形成基础调剂金;后续可根据制度运行情况,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适时按程序调整上解比例。加强参保征缴工作激励,各市(州)上解的资金可按照统筹基金征缴收入同比增量的50%予以扣除,未经同意自行调整筹资等政策造成应上解资金减少的,仍按原标准上解。基础调剂金不留存省级,按照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等因素分配各市(州),用于防范应对老龄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基金运行风险。

(二)附加调剂金用于事后调剂。上年度未完成参保征缴年度目标任务或基金支出增幅过大的市(州),以上年度统筹基金征缴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上解至省级,汇集形成附加调剂金。当年筹集附加调剂金的50%留存省级,留存额度达到上年度全省统筹基金征缴收入的5%后不再留存;剩余50%的附加调剂金,根据各市(州)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进行二次调剂分配。其中,留存省级的附加调剂金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的基金支出风险,以及分担各市(州)发生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赤字后的正常缺口。发生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正常缺口的市(州)可申请使用留存省级的附加调剂金,调剂比例为基金缺口的10%左右,剩余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各市(州)因自行调整医保政策或挤占挪用基金造成当期损失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弥补,不得动用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因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缺口的,省级不予调剂。医保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和新增结余继续留存各市(州)。

三、强化参保筹资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按年集中参保缴费,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享受分类资助,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费,省级层面逐步规范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压实市县两级政府基本医保参保征缴主体责任,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

四、统一医保待遇政策

省级结合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和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逐步规范统一医保待遇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统一乙类医保药品、医用耗材、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规范省市两级医保事项决策权限。省级统筹启动后,各市(州)不得自行调整医保政策,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批准。

五、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根据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标准、参保人数等,综合考虑往年支出规模、本地医疗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参保人员年龄结构、享受待遇人数等因素,编制医保基金预算;原则上不编制当年赤字预算和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强化医保基金预算严肃性和约束力,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支出,基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

六、提升医保支付绩效

稳妥推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和适度扩面提标,有序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施医保基金预付制。全面对接和落地国家立项指南,优化医疗服务项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集中价格调整权限。细化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路径,完善我省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动态调整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DRG/DIP(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病种分值)区域总额预算机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将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支付改革范围。研究完善门诊按人头付费、日间医疗和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完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结果,积极牵头或参加省际联盟采购,并以省为单位统一实施。强化对全国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管理系统的应用。

七、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健全完善基金综合监管协同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持续推进监管队伍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坚持点线面结合,深入推进飞行检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常态化,严厉打击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全省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平台,加快构建高效管用的大数据监管模型,提高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充分运用国家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全流程医保智能管理。

八、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规程和政务服务事项,深入推进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医保服务事项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实现医保经办服务五级全覆盖。加快医保经办服务智能化,探索建立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推进语音办、视频办、自助办等服务,实现经办事项材料电子化、流程自助化、审核标准化。推进建设数据赋能医保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落地国家医保异地灾备存储和算力基地、西南地区医学影像云存储基地等项目。

九、加强组织保障

各市(州)政府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细化明确本地区落实《意见》的具体举措,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属地任务。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省医保局负责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组织实施,做好风险调剂金日常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做好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分级诊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税务局负责医保缴费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刘婷 责编/谢茜 审核/邝亚航 终审/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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