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是人的本能,所以,我们不应用道德对其进行评判。
——坤鹏论
第十一卷第十一章(2)
原文:
凡变,或正变入于正或负变入于负,或正变入于负或负变入于正。
(正项命意,我现在用以指说一个肯定词。)
解释: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将变化从正面和负面归为四类,
也就是说,只要是变化:
或是正面的变化归于正,
或是负面的变化归于负,
或是正面的变化归于负,
或是负面的变化归于正。
(所谓正面的意思,现在我所指的是一个肯定的词。)
原文:
这里负与负两项既非相对亦非相反,
“负入于负”既然不涵有对反就不能当作一变;
故变必归于三式。
解释:
这里的负与负两项既不是相对也不是相反,
“负归于负”既是不包含对反就不能作为一个变化;
所以,变化要归于三种类型。
换言之,变化必须是从A到B,从非A到B,从A到非A,或者从非A到A(A和B代表正面的词项)。
因此,总结下来就有三类变化,因为从非A到非B不是变化,这些词项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矛盾的。
但是,如果按既不是对立也不是矛盾的这个条件说,那么,正面变为正面也不应该是变化。
再说,负面到负面不是变化,那以从“聋子变成瞎子”(两个词都算是负面)不算变化?
原文:
负乃正的相反,
“负入于正”为生成,
全变即完全生成,
局部之变即局部生成;
“正入于负”为灭坏,
全变为完全灭坏,
局部之变为局部灭坏。
解释:
负是正的相反,
“负归于正”就是生成(从非A到A就是生成),
完全之变就是完全生成,
部分之变就是部分生成,
“正归于负”就是灭坏(从A到非A就是灭坏),
完全之变就是完全灭坏,
部分之变就是部分灭坏。
原文:
假如“非是”有数命意,
而在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
以及与全称实是为相反的潜在之是,
均不容有运动
(“非白的”或“非善的”当然可以作偶然的动变,因为那非白的或非善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如果全不是一个个体,这就没法运动),
则凡属“非是”均当不能“运动”。
(若然如此,则“非是”既出于生成,一切生成便不能是运动;即便这生成完全出于属性,“非是”仍是一般生成事物的云谓)。
解释:
如果“非是”有多层含义,
而在组合与分离上为“非是”的,
以及与完全称谓实是为相反的潜在之是,
都不允许有所动作
(“非白的”或是“非善的”当然可以当作偶然的运动,因为非白的或是非善的可能是一个人;但是,如果都不是一个个体,那就没法运动),
所以,凡是属于“非是”都应当不能“运动”。
(如果允许有动作,那么,“非是”就来于生成,那么所有的生成都不能是运动,就算这个生成完全出于偶然因素,“非是”仍还是一般生成事物的称谓)。
原文:
相似地,“静止”也与非是无涉。
于是这些后果颇为古怪。
解释:
类似地,“静止”和非是也无关。
因此这些结果都很奇怪。
原文:
还有,每一运动的事物必有一处所,
“非是”原无所处;
但它若有运动这便当有其处所。
解释:
另外,每一个运动中的事物都必然有一个空间位置,
“非是”原本没有空间位置;
但它如果有运动的话,那么就应该有其空间位置。
原文:
灭坏也不应是运动;
因为运动的两个对反为动和静,
但灭坏的对反却正是生成。
解释:
灭坏也不应该是运动;
因为运动的两个对反是动与静,
但灭坏的对方正是生成。
原文:
因为每一个运动是一个变化,
而变化有三类,前已列举,
三类之中生灭一式为一事物在它的两相反间之变化,并非运动,
这样就只有正项之变入于正项才是运动。
解释:
因为每一个运动就是一个变化,
而前面说过变化有三类,
三类之中生灭这类是一个事物在它的两个相反之间变化,并非是运动,
这样就只有正面的变化归于正才算作是运动。
这段和前面的论断是矛盾的,本来运动就是变化的过程,而变化就是在运动中体现出来的,二者密不可分,是二位一体的,怎么能把这两者分开来呢?
亚里士多德在前面断言只有“从负面到正面的变化是生成……从正面到负面的变化是灭坏”,怎么能说它们“不是运动”呢?
所以,有学者认为,这里可能存在误抄、误传的问题,因为亚里士多德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原文:
正项可以是相对或是间体(阙失也可作为相对),
均用肯定词为之命名,
例如裸体〈无衣〉,或豁龈〈无齿〉,或黑〈无白〉。
解释:
正面可以为相对或是中介物(缺失也可以作为相对),
都用肯定的词来为之命名,
比如:裸体(没有衣服),或是牙弊(没有牙齿),或是黑(没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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